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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实施星火计划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7-09 08:43: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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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实施星火计划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


关于深入实施星火计划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农字〔2007〕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精神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根据《国家“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关于“十一五”农村科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部署,进一步高举星火旗帜,统筹相关涉农科技资源,支撑和引领农村基层科技进步,充分发挥星火计划在依靠科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提出本意见。
  一、星火计划迎来新的跃升机遇期
  星火计划实施20余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下,将大批先进适用技术引入了广大农村,取得了“有目共睹、有口皆碑”的巨大成就,已成为依靠科技兴农富民的一面旗帜。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发展新形势,把握发展新趋势,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等重大战略思想和任务。新时期星火计划站在新的起点上,需要继承创新,与时俱进,实现新的跃升。
  (一)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星火计划赋予了新的使命。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凸显,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日益突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五个统筹”的发展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方法和明确的方向。这要求科技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相对落后地区脱贫致富、发展农村社会事业、解决农村资源和环境问题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星火计划拥有更广阔的空间。
  (二)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星火计划提供了新的动力。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科技有众多的切入点和增长点全面作用于新农村建设,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形成新格局、生活质量实现新改善、乡风文化呈现新风尚、人居环境发生新改观、农民素质达到新提高等。同时,统筹城乡发展,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长远制度安排,也为科技要素在城乡、工农之间实现优化配置提供了重大契机。这为星火计划提供了更加强大的动力。
  (三)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星火计划提出了新的要求。自主创新既是工业和城市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方向,体现在国民经济社会整体发展之中。把新时期科技发展方针落实到农业和农村,迫切需要在发展农业和农村高技术的同时,加强农业和农村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迫切需要进一步提升农村企业特别是农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迫切需要优化农村基层科技发展环境,加速农村基层科技进步。这为星火计划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将现代科技要素根植广大农村基层
  新时期星火计划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面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围绕科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突出星火富民,立足县域,以“推进农村基层科技发展和引导科技要素深入基层”为重点,以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任务,把推进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速体制机制创新,加强成果转化应用,把现代科技要素引入广大农村,把自主创新方针落实到广大农村,把科学技术的恩惠撒向广大农村。
  (一)创新发展理念。要落实统筹城乡发展基本方略,促进城乡科技要素的优化配置,推动工业和城市科技要素、资源更多地向农业和农村梯度转移,把现代科技要素引入广大农村。不断强化农村科技的发展能力,营造农村科技持续发展的环境,促进农村科技要素的持续生成和壮大,把自主创新方针落实到广大农村。坚持把科技要素引入农村和农村科技自我发展相结合,促进农村科技加速发展,使广大农民更快更多地享受科技产出的物质和精神成果,把科学技术的恩惠撒向广大农村。
  (二)优化发展定位。面向新农村建设,面向农村企业,面向地方基层。统筹考虑“富民”和“惠民”等,突出“富民”,主要服务于县域,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立足完善农村科技创新链,与涉农高技术研究计划(863)、支撑计划等紧密衔接,主要服务于农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其环境建设。农民、农村企业和农村专业化合作组织等是农村发展的基本力量,星火计划应主要服务于农民、农村企业、农村专业化合作组织。
  (三)引导发展方向。要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信息化、农民知识化等的同时,引导以下发展方向: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分工和产业链的延伸,推进生产标准化,提升产业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与国际竞争力,积极引导农村专业化生产。进一步推进农村科技区域协作,优化区域科技要素和资源配置,积极引导农村科技区域化布局。进一步发展农村科技服务中介,创新农村科技服务机制,健全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生产协作水平和组织化程度,积极引导农村社会化服务。
  (四)拓展发展内容。适应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现代农业、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生产的需要,在加强农业科技进步基础上,向统筹支持农村产业全面拓展。适应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和谐社会构建的需要,在加强农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基础上,向统筹支持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拓展。适应统筹城乡、工农和区域发展的需要,在加强引导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服务基础上,向引导技术、人才、信息、金融、管理等多种现代要素深入农村全面拓展。
  三、全面推进农村基层科技进步
  新时期星火计划发展的总体目标:显著提升科技对县域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的支撑和引领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和生产生活方式进一步转变,推进新农村建设;显著提升农村基层各类主体依靠科技自我发展的水平,促进农村基层科技、经济和社会持续进步;显著提升科技人才等优势资源深入农村一线创新创业和开展服务的水平,促进城乡、工农、区域科技要素配置优化;显著提升农村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社会化服务的水平,促进农民向产业链中后端和价值链中高端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
  用5年左右的时间,力争实现六个方面的具体目标:转化应用1万项左右农村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引导各地加强农村科技的开发和推广,提高农村科技成果转化率;发展1000个以上农村科技示范扩散基地,培育一批农村科技成果转移中心,初步形成多层次、多领域、多方位的技术辐射网络,增强农村科技转移扩散能力;扶植、培育500个以上的农村科技型企业,带动提高农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行业带动能力,培育一批农村科技创新产品和品牌,形成一批区域特色优势产业;推动发展500个左右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农村专业化合作组织,示范推广一批农村科技服务创新机制,提高农村科技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引导、动员100万人次各类科技人才到农村创新创业,培养数千万人次新型农民,聚集农村实用科技人才资源;使星火技术、信息和服务辐射全国90%以上的乡村,提升农村基层科技能力,优化农村基层科技发展环境。
  以星火计划为旗帜,从技术示范、基地建设、人才开发、能力提升四个层次对相关涉农科技资源进行统筹布局。与统筹布局相适应,坚持面向长远和立足当前相结合、统筹规划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系统推进和突出重点相结合,主要推动四项任务:
  (一)强化技术示范,加速农村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通过技术示范和引导,促进解决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的关键技术的转化和应用问题。支持企业、科研院所等加强科技成果的中试、熟化和属地化改造,为发展现代农业、延伸产业链、促进新农村建设提供成熟的工程性技术;加速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成熟、先进、适用科技成果的开发应用,为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等提供技术支撑;在国家层面转化应用农村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达到1万项左右。在整体推进农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同时,面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支持特定贫困区域继续推进科技扶贫开发,支持特定生态脆弱区域示范发展生态经济和生态保护技术。重点推动三个方面的工作:
  1.面向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健全农业和农村科技成果项目库。以优良新品种、农产品增值和流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安全和绿色食品、环保型肥料和农药创制、特色产业、废弃物资源化或能源化利用、村镇建设和绿色社区、农林生态安全、农业装备与设施、资源节约型农业、农业精准作业、农业生物技术等为重点,重点支持转化2500项左右科技成果;支持转化的成果中15%左右要来源于国家涉农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支持特定贫困区域和特定生态脆弱区域加强科技开发。
  2.面向培育农村科技创新主体,发展农村科技型企业。以具有相当技术创新实力和行业带动作用的企业为重点,支持其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发展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等,鼓励其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高效利用地方特色资源、开发新型清洁能源、促进资源节约、改善生态环境等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应用,引导培育500个以上农村科技型企业。深化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改革,形成完善的管理体制和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使之在农村高新技术产业化和行业技术创新中发挥骨干作用。涉农科技计划要更多地反映农村中小企业的科技发展需求,加强对农村中小企业的支持,为其发展壮大提供有利环境。
  3.面向延伸产业链和优化产业结构,培育农村科技创新产品和品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经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和品牌效应的产品,支持其所在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加强产品或品牌升级所必需的核心技术的开发,争取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行业技术标准,带动产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和产业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加强农村产业和市场发展预测,支持品牌形成前关键技术的开发,培育新兴产业,重点在农产品精深加工、绿色食品、重大农业机械、农业信息技术、农业生物技术等领域,培育一批知名产品和品牌。
  (二)强化基地建设,促进农村科技集成转移和扩散。
  通过基地建设,加速农村科技的集成转移和扩散,为现代农业建设、农村产业发展、社区进步和城镇化提供共性和集成技术支持。要致力从县域、县域以下、县域以上等不同区域角度,从现代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和产业整体开发、区域综合开发等不同内容角度,从技术集成应用、技术扩散推广等不同功能角度,整体加强基地建设工作,发展并形成一批农村区域、产业和现代农业科技转移中心,充分发挥其对基层科技整体进步的辐射、带动和服务功能。重点推动三个方面的工作:
  1.面向推进基层区域综合开发,探索引导新农村建设,开展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立足发挥科技对新农村建设的示范导向作用,以“富民、惠民”为核心,统筹考虑生产发展、生活质量提高、资源节约和生活、生态环境改善等,重点选择300个村、200个乡镇,结合已有工作选择100个县(市、区),开展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支持其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紧密合作,加强技术的集成开发应用。使示范(试点)区域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建设取得较大进步,农民素质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致力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与示范乡镇(试点)和示范县(市、区)(试点)建设相结合,加强城镇建设和发展关键技术的开发与集成,形成一批科技型小城镇。
  2.面向培育特色优势产业,遵循循环经济理念,推进产业整体开发,发展农村专业化生产科技示范基地。鼓励以“一乡一品、一村一品”为方向发展专业镇和专业村,促进农村基层生产经营专业化。立足促进一二三产业整体开发,支持主导产业明显、关联产业密集、终端产品市场份额较大、有较好政策和人才环境的县域,发展星火技术密集区。支持发展一批由地理相连、产业相似的多个县域组成、跨地市乃至跨省区的星火产业带。支持专业村或镇、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产业带等农村专业化生产基地加强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等产业共性技术开发载体建设,加强精准生产、标准生产和食品安全等技术的集成应用,培育一批多层次的区域特色优势产业。
  3.面向加强现代农业试验和试点,培育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扩散载体,发展农业科技园区。在已有基础上,发展好一批农业科技园区。发挥园区在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物质条件、产业体系、经营形式、循环农业、灾害应变能力等方面的试验和试点功能。支持园区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深加工技术、无污染生产资料开发和应用技术、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技术、标准化生产与质量分级技术、信息技术等为重点,强化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与集成,提升园区的科技服务能力和产业带动能力,加强现代农业技术和生产方式的示范推广。
  (三)强化人才开发,聚集农村实用科技人才资源。
  坚持培养人才和吸引人才相结合,不断增加农村实用科技人才数量,致力提高农村实用科技人才质量,着力优化农村实用科技人才结构,营造适合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使各类实用科技人才资源不断在农村聚集,努力形成一支与新农村建设需要相适应的实用科技人才队伍,为农村基层科技进步提供人才保障。重点推动两个方面的工作:
  1.面向促进农民依靠科技实现自我增收和转移就业,以乡土科技带头人培养为重点,加强农民科技培训。农民科技培训要从以技术为导向向以技能为导向进一步转变,从以培训者为核心向以受训者为核心进一步转变。加强培训载体建设,逐步形成“省有星火基地、县有星火学校、乡有星火课堂、村有星火带头人”的培训格局。以专业化为方向,重点加强50个国家级星火培训基地和500个星火学校的建设。建立星火培训基地和星火学校之间的梯度联系;星火学校重点面向农民特别是农民科技致富能人、农村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向城镇转移就业人员、农村科技服务人员等乡土科技带头人开展培训,星火培训基地重点面向星火学校师资和农村基层科技管理人员等开展培训。通过现场培训、远程培训等多种形式,引导培训农民数千万人次,重点培训100万人次的乡土科技致富带头人。
  2.面向优化城乡、工农科技要素配制,以科技特派员制度为重点,推广科技人才等深入基层创业和服务的创新机制。加强体制和机制创新,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推动科技人员等优势科技要素深入基层的支持政策。支持有条件且有积极性的地区,调动优秀实用科技人才深入农村生产一线,同农村中小企业或农民专业户等建立生产经营合作伙伴关系,为农村植入永久型科技人才要素,带动技术、资金、管理等在农村集成。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县市达到1000个以上,累计动员数十万乃至100万人次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基层创新创业,面向“三农”开展技术开发、转化、推广和服务活动。鼓励具有较高技能的农民工回乡创业。
  (四)强化能力提升,营造农村基层科技发展环境。
  适应农村基层科技快速发展的要求,优化基层科技进步环境,提高基层科技持续发展能力。重点提升农村基层科技自我管理和资源配置能力、农村基层科技服务能力。通过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科技评价和激励体系,促进农村基层科技自我管理和资源配置能力的提高;通过建立健全以农民自我组织和自我服务、优势资源深入一线开展服务、农村信息化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基层科技服务能力的不断提高。重点推动四个方面的工作:
  1.面向提高农村基层科技自我发展和资源配置能力,加强县(市)科技进步考核,推进富民强县。优化、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基层科技进步考核,充分调动基层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促进优势资源向科技合理流动和配置,营造基层科技发展良好氛围。在考核基础上,发展、建设一批科技进步示范县(市),激励、带动全国县(市)科技发展。与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相衔接,在通过考核的县(市)中,选择500个左右有一定发展基础和较好发展前景的县(市),支持其科技管理部门提高统筹协调和自身发展能力,围绕县域主导产业发展,开展相关科技活动,推进富民强县。
  2.面向提高农民通过组织化协作实现自我服务的能力,开展农村专业化合作组织科技示范。通过支持农村专业化合作组织的发展,不断提高农民生产的组织化协作程度和联接市场、抵御市场风险、维护市场权益的自我服务能力。在全国范围内选择500个左右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农村专业化合作组织,支持其发展多元化科技服务载体,鼓励其围绕农民和合作组织成员的需求开展科技、流通、市场等方面的服务,引导其规范、良性发展,为农村专业化合作组织的整体发展提供示范。
  3.面向提高优势科技力量服务农村一线的能力,加强农业专家大院等多元化农村科技服务模式的培育。在加强农民自我服务的同时,积极引导优势科技力量深入农村一线开展服务。遵循形式多元化、服务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加大力度,培育农业专家大院、以大学和科研院所为主体的推广服务模式、科技传播站、技术承包等多元化的农村科技服务模式,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科技服务中心等多元化的农村科技服务中介,促进农村科技推广服务重心下移,壮大农村科技服务力量,提高基层的科技服务能力和发展活力。
  4.面向提高农村信息服务能力,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加强农村科技信息共享和服务体系建设。以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和应用、推进信息共享联盟发展、促进统一信息服务号码、基层信息服务站点建设等为主要内容,将农村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人才等有机联系起来,搭建全国农村科技信息服务平台,把用户终端拓展到农民,推动信息进村入户,加速城乡信息资源的融通,致力解决信息传输的“最后一公里”问题。选择若干省份开展农村信息化服务试点。进一步扩大范围、提高质量,更加系统地示范、推广星火110科技信息服务模式。
  四、创新农村基层科技发展机制
  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和完善的需要,坚持“政策引导和利益链接”相结合,重点围绕建立健全农村科技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科技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创新,用体制和机制创新引领农村技术创新。要把促进科技要素的优化配置作为推动农村基层科技发展体制和机制创新的主要方向,把创新科技要素流动的动力机制作为创新体制和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科技要素深入基层的驱动机制。把科技要素引入农村基层,有利于变“科技下乡”为“科技驻乡”、推动科技体制深化改革。要鼓励科技人员等优势科技要素,根据市场规律,通过利益链接,深入农村一线创新创业并开展服务,与农民、农村企业、农村专业化合作组织等结成利益伙伴。针对农村市场发展不足、市场收益不高的情况,加强引导投入,推动制定津贴、福利、职称、待遇、奖励等支持政策,解除科技人员等深入基层的后顾之忧。加强引导,不断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的主体地位,培育以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介有机结合的产业或区域技术联盟,使政府、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的优势科技资源不断向农村基层和企业集聚。
  (二)健全农村基层科技发展的调动机制。针对农村基层科技基础薄弱、动力不足的现状,加强财政引导和政策支持,调动基层科技发展。要不断强化农民在科技促进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不断提高农民学习科技、应用科技的能动性。要加强投入引导,探索运用贷款贴息、担保、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调动农村企业、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等开发科技、开展服务和加大投入的积极性。与有关部门联合,推动制定符合WTO规则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基层科技进步考核的导向作用,优化农村基层科技发展环境。
  (三)健全城乡、工农科技发展互动机制。统筹城乡、工农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与此相适应,星火计划要将统筹城乡、工农科技发展作为重要制度安排。要加强规划,研究政策,加大投入,优化管理,综合运用项目、基地和队伍建设、品牌培育等方式,促进城乡产业对接和分工,在城市和工业领域拓展农产品市场。要加强加工、装备、流通等工业科技在农业的应用,延伸农业产业链,实现技术链(群)、产业链(群)和价值链(群)有机联动,引导农民在较高收益、较高价值产业区间就业。要加强社会、城市发展科技在农村的应用,使城市文明和社会文明更多地向农村辐射。要加强农村科技区域协作,健全农村科技区域互动机制。
  五、为星火计划新的跃升营造良好环境
  (一)强化组织领导,发挥地方的实施主体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基层科技进步对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把农村基层科技进步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为星火计划的深入实施提供有力的组织和领导保障。各省(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在星火计划实施中发挥主体作用。基层科技管理部门要将实施星火计划作为主要任务。积极推动将星火计划纳入县(市)党委政府的经常性议事日程,要把县(市)党委政府是否重视、是否支持、是否投入作为基层科技进步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对基层科技的宏观引导。各地要切实加强星火计划管理队伍建设,保持星火计划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各级星火计划管理部门要在发挥科技对农村基层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的同时,不断强化科学的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对农村基层发展的引导功能。建立、完善星火计划专家咨询制度,加强农村基层科技发展布局、科技要素优化配置、基层科技发展支持政策等的系统、深入研究,不断优化农村基层科技发展部署和格局。支持地方和基层结合实际,加强农村基层科技发展模式的创新;及时总结各地创造的新模式、新经验并因地制宜地予以推广。
  (三)强化力量集成,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结合国家宏观区域功能规划,建立星火计划区域协作网制度;支持以协作网为主体,加强区域内基层科技发展交流与合作;积极探索各类科技计划对区域协作的支持方式。加强与部门、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社会各界之间的协调,强化力量集成,进一步完善“星火大合唱”。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推进星火国际化。
  (四)强化财政引导,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体系。科技部将协调有关部门,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各地要切实为星火计划实施提供经费保障,相应加强有关科技资源的集成,并加大增量投入。要进一步严格星火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在加强财政引导的同时,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融资体系。优化星火计划引导支持方式,充分调动地方和社会各界加大投入;积极探索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金融、小额贷款组织向农村中小企业、科技服务人员、乡土科技人才发放科技开发贷款的措施和风险基金等市场化的科技与金融结合机制。
  (五)强化评估和激励,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完善星火计划监测评估制度,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工作管理和对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完善星火计划监理、检查和验收制度,进一步严格程序和规定。完善星火计划年度报告制度,将分析评估和监理、检查、验收情况纳入其中向社会公布。结合分析评估和监理、检查、验收情况,对下一年度的部署和各地的支持力度进行相应调整。建立健全星火计划表彰激励制度。加强星火计划宣传和培训。强化星火计划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科学技术部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国 蒙古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和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往来,认为有必要就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签订新的协议,以取代一九九一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根据一九八八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和一九八九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定的目的,对本协定中所使用的某些用语作出如下界定:

  (一)“边境口岸”和“口岸”具有相同的意义,系指位于中蒙边界两侧、用于办理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他物品出入境手续的特定地域,包括双边性口岸和国际性口岸。

  双边性口岸系指仅允许中蒙双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他物品出入境的口岸。

  国际性口岸系指允许中蒙双方人员、第三国(地区)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他物品出入境的口岸。

  以上两种口岸均可分为常年开放口岸和季节开放口岸。

  (二)“边境地区”,系指毗邻中蒙边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县、旗和蒙古国的县。

  (三)“边民”,系指在边境地区的双方常住居民。

  (四)“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条

  一、双方商定在中蒙边境地区开放下列口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蒙古国方面

  (一)红山嘴-------------------------------大洋

  (二)塔克什肯-----------------------------布尔干

  (三)乌拉斯台-----------------------------北塔格

  (四)老爷庙-------------------------------布尔嘎斯台

  (五)策克---------------------------------西伯库伦

  (六)甘其毛都-----------------------------嘎舒苏海图

  (七)满都拉-------------------------------杭吉

  (八)二连浩特(铁路) ----------------------扎门乌德(铁路)

  (九)二连浩特(公路) ----------------------扎门乌德(公路)

  (十)珠恩嘎达布其-------------------------毕其格图

  (十一)阿尔山-----------------------------松贝尔

  (十二)额布都格---------------------------巴彦呼舒

  (十三)阿拉哈沙特-------------------------哈比日嘎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边境口岸的位置、种类、开放时间及工作时间,在附件一中具体规定。

第三条

  一、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持有“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的人员必须按照证件上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并在获准的停留期限内前往批准的边境地区活动。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口岸边防检查机关同意,可从本协定第二条所列的正在开放的其他边境口岸出入境。

  双方公民也可根据两国各自国内的法律及法规、双方签署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可出入境的合法有效证件从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口岸出入境。

  任何第三国(地区)人员出入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国际性口岸,须持有效护照和入境签证;双方与有关国家签有专门协议的则按协议规定执行;如有需要出入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双边性口岸,须持有效护照和入境签证并分别得到双方外交机构的特别许可。

  二、“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由双方主管部门颁发,颁发范围为:

  (一)双方从事边境贸易的边民(包括其雇佣的司机、工人等);

  (二)前往另一方边境地区探亲的一方边民;

  (三)应邀参加其他边境地区活动的边民;

  (四)双方边界工作人员(除双方边界代表机构人员);

  (五)双方边境口岸检查检验人员。

  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分为一年多次有效和三个月一次有效两种。中方通行证用中文、蒙文、英文三种文字对照写成,蒙方通行证用蒙文、中文、英文三种文字对照写成(证件式样及其说明见附件二、附件三)。

  三、持“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出入境的双方人员如有未满十六周岁子女随行,应在证件中注明偕行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并贴有本人近期证件照片。

  偕行子女不应超过两人。

  四、持“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出入境的双方人员在另一方境内的停留期限每次不超过三十天。如一方持证人确有需要在另一方停留超过三十天,则须向另一方主管部门申请续签,该部门将为其办理续签手续。续签仅限一次,期限不超过三十天。

  五、一方人员在另一方境内遗失所持的“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应立即向另一方地方主管部门申报,并凭该部门签发的挂失证明出境(挂失证明式样见附件四)。

  六、双方确定了中蒙边境地区的行政区划名称(见附件五)。一方边境地区因行政区划的调整而变更时,应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报另一方。

  七、一方的边境贸易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他物品进入另一方境内后,须按双方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货场卸货。上述交通运输工具应贴挂双方确定的标志(标志式样见附件六)。

  八、关于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的管理办法,由双方有关部门根据本协定商定。

第四条

  一、边境口岸开放期间,双方检查检验部门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及法规行使职权。必要时,双方检查检验机关可就简化查验程序签订专门协议。

  二、双方边境口岸的有关检查检验部门之间可进行会谈、会晤及业务联系。

  三、边境口岸在双方法定节假日期间闭关。双方法定节日如下:

  中方:一月一日、春节(初一至初三)、五月一日至三日、十月一日至三日。

  蒙方:一月一日、春节(初一、初二)、三月八日、六月一日、七月十一日至十二日、十一月二十六日。

  铁路口岸按双方有关协议的铁路运行时刻表执行,不受上述节假日和口岸工作时间的限制。

  四、双方边界代表机构人员及其交通工具,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赋予的权力与义务,可以在闭关或者非口岸工作时间(除本协定第七条第二款的情况外),通过口岸会谈会晤通道。

第五条

  一、双方开辟新的边境口岸和关闭现有边境口岸,或改变口岸的位置、种类、开放时间及工作时间,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达成一致的文件将作为本协定的补充文件。

  二、双方边境口岸有关部门未能解决的问题,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六条

  一、双方开辟新的边境口岸或改变口岸种类时,应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并为双方检查检验机关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后开放。

  二、双方有关部门就边境口岸的设计和建设方案进行协商时,应考虑到双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货物流量的发展前景。

第七条

  一、在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季节开放口岸开放时间之外,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开放、关闭或推迟开放上述口岸,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至少提前五天相互通知,并协商一致。

  二、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考虑,或由于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重大传染病与动植物疫情并有传播的危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一方可临时关闭、推迟开放边境口岸或限制口岸通行,但须提前五天,紧急情况下不迟于采取行动前二十四小时,将此情况通知另一方。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关闭或推迟开放边境口岸,致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则应给予相应赔偿。

第八条

  通过边境口岸出境的人员在对方境内时,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及法规。

第九条

  双方有关部门在就边境口岸问题进行联系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协定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其他国际条约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第十一条

  对于本协定的解释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分歧,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三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即行失效。

第十四条

  本协定须经双方各自履行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通知,并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十年。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四年七月五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肇星        鲁·额尔登楚龙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中蒙边境口岸的位置、种类、开放时间及工作时间

  1.红山嘴—大洋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7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和蒙古国巴彦乌勒盖省萨格赛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红山嘴—大洋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6月21日至7月5日、8月1日至20日、9月1日至15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1∶00—18∶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12∶00—19∶00。

  2.塔克什肯—布尔干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24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和蒙古国科布多省布尔干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塔克什肯—布尔干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0∶00—19∶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10∶00—19∶00(夏令时为11∶00—20∶00)。

  3.乌拉斯台—北塔格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63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和蒙古国科布多省布尔干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乌拉斯台—北塔格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3月、5月、9月的16日至30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0∶00—19∶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10∶00—19∶00(夏令时为11∶00—20∶00)。

  4.老爷庙—布尔嘎斯台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354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巴里坤县和蒙古国戈壁阿尔泰省阿勒泰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老爷庙—布尔嘎斯台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2月、4月、6月、8月、10月和12月的11日至30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0∶00—18∶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10∶00—18∶00(夏令时为11∶00—19∶00)。

  5.策克—西伯库伦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572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和蒙古国南戈壁省古尔班特斯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策克—西伯库伦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常年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6.甘其毛都—嘎舒苏海图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703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乌拉特中旗和蒙古国南戈壁省汗博格德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甘其毛都—嘎舒苏海图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常年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7.满都拉—杭吉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757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和蒙古国东戈壁省哈腾布拉格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扎敏绍荣—杭盖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3月、5月、8月、11月的16日至30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8.二连浩特(铁路)—扎门乌德(铁路)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815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和蒙古国东戈壁省扎门乌德县。

  该口岸为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

  9.二连浩特(公路)—扎门乌德(公路)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815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和蒙古国东戈壁省扎门乌德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二连浩特—扎门乌德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周末正常开放。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8∶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8∶00(夏令时为9∶00—19∶00)。

  10.珠恩嘎达布其—毕其格图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046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和蒙古国苏赫巴托省额尔登查冈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珠恩嘎达布其—毕其格图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11. 阿尔山—松贝尔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382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和蒙古国东方省哈拉哈高勒县。口岸通道在中蒙边界1382号界标附近。

  该口岸为国际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6月11日至30日、7月16日至30日、8月16日至9月25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12. 额布都格—巴彦呼舒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423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和蒙古国东方省哈拉哈高勒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额布都格—巴彦呼舒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1日至15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13.阿拉哈沙特—哈比日嘎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495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和蒙古国东方省乔巴山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阿拉哈沙特—哈比日嘎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1月6日至25日、4月1日至10月31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附件二:

多次有效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式样



封面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封三

  附件三:

一次有效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式样



封面



封二



第一页



第二页



第三页



第四页



封三



封底

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式样说明

  一、通行证规格为125mm×88mm,分为多次有效和一次有效两种。其中多次有效通行证的有效期为一年;一次有效通行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

  二、通行证要贴有持证人的证件照片并盖印,且有持证人签名。证件要注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出境事由、出入境口岸、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的名称和印章以及签发日期。

  三、通行证封面用中蒙两种文字制成。

  四、通行证各栏用各方官方文字填写,其中姓名、性别、职业、出境事由、出入境口岸还需用英文填写。涉及数字栏目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五、通行证在启用前三十天应通过外交途径通报对 方并提供样本。如需改变证件,须经双方协商认可。

  附件四:

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挂失证明式样



注:挂失证明用中文和蒙文对照写成

  附件五:

边境地区行政区划名称

  中方:二十七个市、旗、县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东乌珠穆沁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二连浩特市、苏尼特右旗、四子王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巴里坤县、木垒县、奇台县、青河县、富蕴县、福海县、阿勒泰市、布尔津县。

  蒙方:三十九个县

  东方省:额伦查布县、乔巴山县、巴彦图门县、哈拉哈高勒县、玛塔德县;

  苏赫巴托省:额尔登查冈县、达利冈嘎县、那仁县、昂根县、巴音德勒格尔县;

  东戈壁省:乌尔根县、额尔登县、扎门乌德县、乌兰巴德拉赫县、库苏古尔县、哈腾布拉格县;

  南戈壁省:汗博格德县、巴彦敖包县、诺木根县、呼尔门县、巴音达赖县、诺云县、古尔班特斯县;

  巴彦洪格尔省:新京斯特县、巴音温都尔县;

  戈壁阿尔泰省:额尔登县、朝克特县、阿勒泰县、布嘎特县、同希勒县;

  科布多省:阿勒泰县、乌银其县、布尔干县;

  巴彦乌勒盖省:布尔干县、德龙县、阿勒泰县、萨格赛县、曾格勒县、乌兰呼斯县。

  附件六:

交通运输工具标志式样

  正面:



  反面:

  号 码              

  司机姓名

  车牌号

  出入境口岸

  有效期

  发证机关(盖章)

  注:(1)此标志须与驾驶员所持“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同时使用。

  (2)此标志如有遗失,在对方境内时应立即向对方地方主管部门挂失。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9月2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改进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干部的任免办法,会议决定,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的检察员,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任免意见。报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198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