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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检验和管理的规定

时间:2024-07-07 10:50: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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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检验和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


关于加强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检验和管理的规定

1988年10月4日,铁道部

一、健全检验和管理制度
加强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强化验收手段,把住燃油质量检查验收关是保证内燃机车柴油机质量和安全、正点、多拉快跑的重要前提。要加强领导,健全检验和管理制度,配齐燃油管理和化验人员,解决仪器设备手段不足的问题。要严格贯彻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坚持严格检验,保证质量标准
1、凡到段的燃油罐车,首先检查铅封是否完整,燃油的货运单、化验单是否齐备,因不齐全而影响机务段卸车时,应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2、对到段燃油罐车的取样要根据“GB4756—8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应对所有罐车取样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
3、鉴于燃油质量及当前需要,铁路内燃机车应使用“优级”或“一级”轻柴油;该两种油品未供应之前暂允许用标准的合格品轻柴油,但其十六烷值不得小于45。到达罐车取样后的化验项目按国家标准进行。鉴于全项目分析时间过长,目前暂定:柴油的碘值颜色、催速安定性沉渣、水份、机杂、凝点、闪点、密度、十六烷值(计算法)和冷滤点为必测项目。其他项目根据需要测试。接卸人员须接到化验合格单才得卸车。化验人员不得简化化验项目。对化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仍不合格时立即通知发货有关单位处理。
4、燃油计量员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按上1、中3、下1、取样,以混合样放入容量1000毫升的玻璃计量筒内,用检定过的密度计、温度计测密度、温度,用5米长的量油尺及0.2分度值的温度计测量油罐车油面高度和罐内温度,并将其测试结果详细登入“油罐车到达登记薄”内。
5、燃油计量员对油罐车及储油罐在进行计量工作时一定要在量油尺的尺铊上涂抹合格的试水膏测量水高。
6、计量员在计量油罐车液面高度时,要依据量油尺提尺后,尺带呈显的光泽(是汽油尺带触油部分呈白色、是煤油尺带触油部分呈深兰色、是柴油(燃油)尺带触油部分呈深棕色)鉴别出是否柴油(燃油),以此做为卸车及化验的根据。
7、遇有大风、雨、雪天气时,应停止油罐车接卸作业。
8、凡清扫出的油罐车底部的剩余油,一定要单独存放,经过沉淀或过滤后方能使用。
9、严禁非计量员进行计量操作,操作者必须是已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凡经考核获得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签发证书的计量员,尚未正式下令任职的限于今年内解决。
10、对燃油的质量检验,必须做到“四标二保”(即仪器设备、试剂溶剂、采样方法、分析操作符合标准;保证分析数据准确、保证对机车用油质量进行监督),坚决把好质量关。
三、做好储存保管,保证机车使用
1、各机务段应根据储油罐设备情况,建立健全测水、排水制度,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严防将水带入机车油箱。
2、不同牌号的燃油,一定要分罐储存,严禁边卸油边发放,做到沉淀后再用。设备不适应的应予改进。
3、新建储油罐经验收交付使用前应将水排净后方可装油,不再垫水。现使用的储油罐,根据“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规定的四年清洗一次后,也不再往储油罐注入净水。
4、由罐车直接给机车上油的机务段、折返段、上油点,一律从上口吸油为机车加油。严禁从下方口往机车加油。并要在油罐口上方设有良好的防风沙、雨、雪设施,保证照明良好。
5、燃油注入机车前必须经过过滤,否则不能将燃油注入机车油箱。给机车上油用胶管的头部严禁放在地面,应设置悬挂钩和接油箱,以保持清洁防止浪费。
6、机车油箱要做到每次定修抽水检查。
7、用汽车油罐车给机车加油的一定要有良好的过滤装置及接地铁链。并应做好测、排水工作。
8、储存一个月以上的燃油在使用前应取样化验,合格后才能供机车使用。
四、加强防卫,保证安全
1、油库要有严格的来人登记制度,消防和巡守人员对油库的消防设施,防卫知识应熟悉,会操作。以罐代库的各上油点,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2、机务段应按公安部门的要求和有关规定,配齐消防器具和设施,并做到定期的更换和检查。
3、油库内的消防储水池一定要保持规定水位。严禁在储水池内养鱼、草等。
4、为保证油罐车验收时的安全,计量员在使用量油尺时,严禁尺带与罐口边缘接触磨擦,防止产生静电火花。接卸油罐车工作人员在作业时禁止吸烟。
5、机车油箱要根据机燃(1988)163号电报要求必须加锁。目前仍未配齐锁的机车要在今年十月底前必须配齐,机车油箱的钥匙要由专人保管。
五、健全制度,增加检验手段
1、机务段燃整车间要建立健全各工种的岗位责任制。试行设备操作挂牌制度。健全燃油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到登记清楚原始记录齐全。
2、设备部门要定期检查维修,做到分工明确,负责到人。
3、凡化验检测仪器不足和计量器具不全的要于一九八九年上半年配齐,并必须按规定期限经校验部门验证,以保证化验及计量使用。
文中规定与过去部文规定不一致处,按本规定执行。
为了尽快地加强内燃机车燃油检验管理工作,各铁路局要按照部文几项规定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尽快拟定贯彻执行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及商住区等四片区域规划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及商住区等四片区域规划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及商住区等四片区域规划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遵照实施。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及商住区等四片区域

规划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及其商住区、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灵武市境内河东机场地域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等四片区域(以下简称四片区域)的规划管理,协调空间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2005年10月1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德胜工业园等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纳入银川市城市规划审查管理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对四片区域的规划进行审查管理。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日常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四片区域规划审查管理的地域范围是:

(一)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及其商住区,以该区与市辖区边界和绕城高速路为界,总用地面积约17平方公里;

(二)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以总体规划中划定的规划用地边界为准,总用地面积约22平方公里;

(三)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以总体规划中划定的规划用地边界为准,总用地面积约428平方公里;

(四)灵武市境内河东机场地域范围,南起灵武农场、北至银青高速路、西起黄河、东至不宜作为建设用地的丘地边缘,总用地面积约80平方公里。

第四条 四片区域规划审查管理的内容是:

(一)四片区域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对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及其商住区、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灵武市境内河东机场区域的以下规划进行审查管理:

1、有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工业企业,包括高载能、高耗水、生物制药、发酵项目、大运输量、对大气和水体有污染(含)的工业项目的选址;

2、规划用地面积在7公顷(105亩)以上的商住区、办公区的规划方案;

3、园区重要基础设施及旅游、生态项目的规划方案;

4、对园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局部调整的建设项目。

(三)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的以下规划进行审查管理:

1、规划用地面积在7公顷(105亩)以上的商住区、办公区的规划方案;

2、园区重要基础设施及旅游、生态项目的规划方案。

第五条 四片区域的规划审查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四片区域的总体规划,由四片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后,报银川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四片区域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四片区域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后批准。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规划内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四片区域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受理并组织踏勘、初审;

2、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银川市规划管理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重要建设项目报送银川市人民政府专题会研究,经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书;

3、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审查意见书,办理规划手续。

第六条 经审查批准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建设方案报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本片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 银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四片区域规划审查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论证、审查四片区域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审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园区公共服务区规划;

(二)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规定所列条件的规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建设方案,重大规划项目提交银川市人民政府专家委员会和市政府专题会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三)监督、检查规划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监督指导项目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 四片区域县(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在规划审查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本片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审批程序上报;

(二)对本片区内规划建设项目申请组织初审,将符合规划审查管理的项目报送银川市规划管理局组织审查,依据审查意见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按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负责本片区内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编制片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规划的;

(二)对审查批准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建设方案未按规定报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备案的;

(三)对片区内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1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1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