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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研究/刘义军

时间:2024-05-31 08:48: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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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交易费用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者认为,法律制度的设置旨在节约交易费用。围绕这个核心,政府就要通过制定具有强制力的市场法律制度,通过一系列救济手段,减少的不确定性,最终达到降低由于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程度提高而增加的交易费用的目标。现代企业日趋复杂的财会、管理和人事制度是产生独立的破产财产管理从业人员的直接动因。众多专业的破产管理人高效、有条不紊地处理着各类破产业务,确保了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与此同时,债权人不得不提高监督成本,提防破产管理人利用职权侵吞、损害破产财产,这无形中增加了交易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制度应运而生。对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促使破产管理人以最为谨慎的态度对待破产财产,以期实现经营运作的最大效益。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须因民事义务的违反而承担民事责任,使得破产管理人行为的法定成本增加,执业风险加大,可以对其产生较强的威慑力,同时亦可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债权人可以安全、从容地与破产财产的经营管理分离,而不会支付高昂的成本和监督成本。

  (二)法律概念分析理论

  法学的魅力在于它惊人的对称性。法学方法论特别注重对概念的体系建构,强调一些基本概念的逻辑分类和对称。对同一主体而言,法律规范必须保证其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一致性。就破产管理人而言,其基于法定受托人的地位能对破产财团产生巨大的支配和影响,并且随着破产管理人职业特性的成熟,他们获取管理报酬已经成为常态。对此,法律需要给他们配置相应的义务与责任,以确保法律概念体系的均衡。英美法所特有的信托财产制度也充分体现了讲求权力、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精神。衡平法有句重要格言:“拥有对他人利益的高度优越与影响之地位即为受信者或受托人”。它强调诚信义务是从处分他人利益可能性而产生的结果。破产管理人作为法定受托人,其承担执业过失民事责任的原理亦不例外。

  (三)社会公共政策理论

  学者指出:破产法上除了债权人的利益之外还有其他利益需要顾及,处理破产问题,除了尊重诸如债权人保护的经济价值之外,还应当重视经济价值之外的其他诸如道德的、政治的、社会的以及社会个体利益的价值等。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掌握和控制已经不仅仅代表着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了,他们的管理行为还关系到广大雇员的生计和国家的税收。社会使命的背负把破产管理人推上了利益冲突的浪尖。由于大公司大企业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为了对破产管理人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立法者要求破产管理人承担执业过失民事责任的态度已经异常坚决。

  (四)权利滥用禁止理论

  所谓权利滥用之禁止,是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这一理论,破产管理人因其法定受托人的地位对整个破产财团的控制权,他们可以基于破产财产最大化的正当目的行使其控制权,但其运用其控制力对破产财团的经营决策施加影响时,应该是为了破产财团和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而行事,不得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得疏于注意导致破产财产遭受损害。如果破产管理人未能履行法律规定的诚信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依民法理论,破产管理人在执业过程中因出现差错而发生的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违反约定义务承担违约责任,而违反法定义务则须承担侵权责任。在历史上,合同法一直是法官用以控制专业人士行为的主要手段。法律用隐含条款的方式载明专业人士必须运用合理的注意和技能来弥补合同条款的漏洞和不足。所不同的是,破产管理人尽管也以专业人士的身份提供服务,但法院从一开始就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成为不可替代的部分,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破产管理人作为全体债权人受托人的色彩。考虑到破产程序一般强制执行程序的性质和破产管理人法定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不论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任命还是由债权人会议任命,均不能降低破产管理人的执业注意标准。立法和判例中总结确立的破产管理人民事义务是在对社会公共政策审度后的一种概括,目的是为了制约处于优势地位的破产管理人,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因此,由违反法定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引起的侵权责任在破产管理人执业过程中的作用是基础性的。在侵权法迅速发展的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承担对象不再仅仅是债权人了,而且扩展到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侵权责任以其开放性、灵活性倍受法官青睐。正是基于此,新《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2007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该规定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由此可见,我国法院对管理人的委托采用指定方式,所以,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属侵权民事责任。

  三、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

  (一)主观过错或无过错

  大体上,美国判例法在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标准领域有三种主要观点或曰三个发展阶段:故意标准、过失标准和重大过失标准。笔者认为,美国的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主观标准的发展阶段是与其托管人制度的发展分不开的。英美法系国家凭借高度发达、完善的信托制度,将财产的信托关系引入企业破产法,使受托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地位,仅以受托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建立了成熟的托管人制度。新《破产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目前已经完成《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一章法律责任四—管理人民事责任中,提及到过错责任和备选方案中的无过错责任。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宜适用过错责任,且宜采用故意和重大过失标准。理由是:1、我国的破产管理人还处于培育阶段。我国的破产管理人指定制度正是考虑到了这一点。2、我国破产管理人执业现状的需要。(1)被动执业,报酬难以预期。如以随机方式确定的异地破产管理人,在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一无所知、未能对管理风险和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的情况下,被动接受指定,而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法院的指定,无疑增加了其执业风险。管理人业务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管理人对报酬的期盼值比较高。但如何确定管理人的报酬对法官而言是个两难的选择。(2)职工问题及相关费用难以解决。来自北京二中院的调研报告显示:“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了专业管理人制度,取代了以前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清算组,但在新旧法过渡时期,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的存在仍然是非常必要的。实践证明,国有企业破产中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如职工安置等,不是管理人单独能够解决的,需要政府等多方力量来综合治理,共同解决,清算组存在有特定的作用”。(3)责任重,风险高。来自福建省司法厅的数据显示,2007年度年检的福建省律师事务所337家,4163名律师,其中厦门市律师事务所55家,815名律师。但报名参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名额:机构20个,个人10名)的,只有25家律师事务所和59名律师(其中厦门6家,13名律师)最后入选的只有15家律师事务所(厦门5家),9名律师(厦门4名)。

  (二)义务的违反

  在破产管理人承担的民事义务中,破产管理人所承担的忠实义务居于首要位置。破产管理人的忠实义务要求破产管理人不得以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方式行为,不得将自己或与自己有关联的人的个人利益置于债权人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之上。破产管理人忠实义务的核心在于破产管理人不应当利用自己作为破产财团受托人的身份获得个人利益。就忠实义务的本质而言,忠实义务属于一种客观性义务,同时也是一种道德性义务,它强调破产管理人实施的与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有关的行为必须具有公正性。在实践中,破产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常有以下表现形式:1、破产管理人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2、破产管理人不得收受贿赂、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3、破产管理人必须严守竞业禁止原则。4、破产管理人非经允许不得泄漏破产业务的商业秘密。5、破产管理人不得侵吞破产财产及其掌握的其他财产。6、破产管理人不得利用破产财团的和商事机会。破产管理人的忠实义务采用了客观的标准,无须深入考察破产管理人的主观意图,违反忠实义务的认定相对简单和直接。

  相对忠实义务而言,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则复杂许多。目前世界各国都通过制定法或判例法的形式先后确立了破产管理人承担的一般性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指履行一个普通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况下将付出的注意与勤奋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本质上是一种管理性的义务,是破产管理人在管理破产财产活动时应依法运用自己的才能、技能、知识、判断和经验并达到某种标准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与其承担的职责紧密相连。在实践中,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具体表现主要有:1、谨慎接管债务人移交的全部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一切帐册文件。2、对破产财团的管理处分,包括保管清理破产财产、继续经营债务人事业等。3、对破产债权的调查审查。4、尽心处理各种诉讼仲裁活动。5、向法院、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报告工作和通告。6、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7、对取回权、别除权的标的物的善管义务。8、依法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9、审慎选择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士。10、与破产程序相关的其他注意义务。

  破产管理人除了要承担其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以外,还要承担其他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如果破产管理人继续经营公司业务的,必须遵守公司法上关于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此时,破产管理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则表现为:1、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的注意义务。2、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在授权范围内行为的注意义务。3、一般的勤勉义务。

  (三)损害后果

  按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理论,过错责任必须具备损害后果这一要件。侵权损害可分为两大类别即有形损害和无形损害,其中,有形损害包括侵犯他人的有形财产和有形人格而导致的损害,而无形损害包括侵犯他人的经济利益和无形人格而导致的损害。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财团的法定受托人,控制和经营破产财产,其执业过失导致利害关系人损害一般被认为属于财产损失范畴。实践中,破产管理人的失职行为既可能导致破产财团的积极损失,如额外付出、财物的毁损灭失,又可能导致破产财团的消极损失,如利润损失、商事机会的丧失。因此,“财产”一词应作扩充解释,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对无形财产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在普通法中称为“纯经济损失”。破产管理人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包括对破产财团有形财产的损害是毫无疑问的。在现代两大法系国家,过失侵权原则上不对他人的纯经济损失提供保护,仅仅在例外的情况下,过失侵权法始对原告的纯经济损失提供保护。过失侵权法究竟保护哪些范围内的纯经济损失,各国并无统一的标准。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法中的重要概念。在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通常被视为联系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逻辑纽带。在侵权法尤为发达的普通法国家,法官采取了“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两分法的分析进路。法官们在实践中总结出“除非判断法”来确定被告行为是否属于事实原因,即“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原告是否还会遭受相同的损失”,如果答案是“否”,则被告的行为会被视为原告损失的必备条件,即事实原因成立;如果答案是“是”,则被告的行为不是必备条件,也就不可能成为事实原因。通常,法官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时间上的顺序性、原因现象的客观性、结果的自然性和合理性等。实践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法律原因认定方法是“可预见性”规则,该规则强调被告只对自己可以预见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可预见性是以普通理性之人在相类似情形下的预见能力为衡量标准。

  (五)责任的免除及限制

  1、免责情形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诸多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如果法律无视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过高的事实,则显失公平,不利于这一职业的生存和发展。(1)商事判断规则。其基本涵义是破产管理人直接控制破产财团经营决策时,只要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进行风险性经营活动,即使失败,亦免于责任追究。除非该错误是由于管理人主观过错造成的。(2)法院指令。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如果事先得到法院的许可,可取得责任豁免。该条件只在管理人善意利用法院指令行事时方可免责。(3)时效限制。罗马法上有句法谚:“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就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对破产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而言,要求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属于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4)最高限额赔偿。目前各国破产法并没有对最高赔偿额制度作出规定,但我们可以在海商法中找到类似的制度。我国海商法第11章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了详细的规定,采用了“计算单位”这一标准。

贵阳市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土地管理局


贵阳市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
贵阳市土地管理局


(1989年8月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为了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均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条 土地使用费按年计收,每年每平方米收取标准:云岩、南明区一元;花溪、乌当、白云区五角。当年不交的,按日加收土地使用费总额1%的滞纳金。
第四条 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土地使用费,本人申报,经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记载面积计收;未登记发证的,暂按自报面积收取,待核实登记发证后,再按该证记载面积计收。
第五条 土地使用费,云岩、南明区,由市土地管理局收取;花溪、乌当、白云区,由区土地管理局收取。
第六条 土地使用费由市、区土地管理局在银行专户储存,用于发展土地管理事业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必要开支,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税务部门对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后,土地使用费即停止收取。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8月4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
关部门:
为了加强社会文教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令第二号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原则,我们制定了《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文教事业(以下简称事业)全额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指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一般占单位经常性支出的30%〈不含〉以下),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由国家预算拨款供应的预算单位。
为了方便、加强对同一类型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事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对个别收入略高于上述规定比例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第三条 对有条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筹集和运用,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领拨并合理安排预算资金,努力节约开支;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补充事业经费不足;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
查;维护国家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单位经济决策,促进事业发展。
第五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等。
第六条 事业财务是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的综合反映,事业财务管理是事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事业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单位行政首长的统一领导下,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物价、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 算 管 理
第八条 国家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办法。主要形式有:经费和任务挂钩,一年一定;核定基数,比例递增(减);包死基数,一定几年等。各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执行其中一种形式。
第九条 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
(二)事业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资金。
(三)事业单位应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开源节流,精打细算,注重效益。
第十条 预算的编制程序。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业务部门,根据单位的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指标建议数,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数和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正式预
算,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单位财务部门据以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方法。事业单位预算一般包括收入和支出两部分。应将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收入,全额作为“抵支收入”,预算数与“抵支收入”数的差额为申请国家预算拨款数。
“抵支收入”预算数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增收条件、措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数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情况测算编制。
第十二条 预算的执行。事业单位编报的预算,一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及预算拨款的依据。除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需要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准调整预算外,一般不
办理追加(减)预算。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收入计划需要调增调减的,可相应调增调减支出计划。事业单位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和资料。


事业单位“抵支收入”年终实际数大于或小于年初预算数时,作为调整预算处理。
第十三条 决算的编制。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应认真总结、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编制单位年度决算,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结余的计算和分配。事业单位预算拨款数与“抵支收入”数之和大于决算支出数部分,为预算结余数,结转下年预算继续使用。
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结余,扣除专项资金结余后,应按有关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一般不低于50%。三项基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凡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收入中提取了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在年终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时,应如数扣除;执行国家特殊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金、基金,应如数提出并全部转入事业发展基金。

第三章 收 入 管 理
第十五条 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事业单位在保质保量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凡是有条件组织收入的,都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单位的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事业单位组织收入,必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开展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事业单位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及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合理收费;增减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批。各种收入都必须交由单位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组织收入,应实行独立核算,收入数应按扣除取得收入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劳务和设备仪器折旧等费用及照章缴纳的税金后的纯收入计算。消耗费用应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无法计算实际发生数的,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予以扣除,具体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
门核定;扣除的消耗费用,冲减事业经费的相应支出。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通过开展有偿服务和其他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附属的独立核算的经营服务单位上缴的收入及其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内,与预算拨款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抵支收入”,可以逐笔或按月、按季转入单位预算内帐户,与预算拨款统筹安排、使用;实行限额拨款的单位,年终一次转入预算内帐户,列收列支。

第四章 支 出 管 理
第十九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事业单位安排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支出管理要贯彻供给、服务的原则,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都要有利于事业的发展。
(三)资金使用要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注重经济效益,做到少投入、多产出,促进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要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执行,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二)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购买国家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拨给事业单位的指定项目和用途、单独核算的资金。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用款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产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事业单位的财产物资是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实现事业计划必需的物质条件。管好用好财产物资,对保护国家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实现事业计划,促进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计划供应、定额配备、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事业单位财产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材料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财产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置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或配备、指定专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具体管理办法。财产物资管理机构或专管人员在业务上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事业单位的设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也不作为固定
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各事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对上述分类作适当变更,并具体规定各类固定资产目录。
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维护制度,对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要制定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使用、维护,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调出,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调出,一般可由财产管理部门报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
废和调出,要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由各事业主管部门规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转入专用基金,用于重购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管理。材料是指使用后就消耗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资料。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器具等。
各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办法,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六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贯彻执行,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分析
与财务监督制度,做好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各事业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
财务分析可采用对比分析、因素分析、动态分析等多种方法。通过分析,反映单位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为其进行经济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各事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均应建立财务工作的考核与奖惩制度,以增强事业单位及财务人员工作的责任感,调动事业单位及财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保证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一条 事业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考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管理要求及财务分析指标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规定。
事业单位对财务人员工作的考核,主要依据岗位责任制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事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经过考核,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工作突出的事业单位和财务人员予以精神鼓励和必要的物质奖励。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或工作遭受损失的事业单位或财务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具体奖励、惩罚办法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规定。

第八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应同本单位的事业规模和财务工作任务相适应。事业规模较大或财务工作任务较重的预算单位应单独建立财务机构;事业规模不大或财务工作任务不重的预算单位,可不单设财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务人员办理财务工作。
大中型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负有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物资,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各事业单位应选派政治、业务素质较好,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事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
位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要重视并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支持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任免、调离,按照国家对会计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附属的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中央各部门具体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商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3年度起施行。过去财政部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