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修改部分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修改部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体育局:
根据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奖励制度改革方案所涉及的内容,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民委发[2010]78号印发)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部分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民委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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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比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和表演项目
1.竞赛项目:
花炮、珍珠球、木球、蹴球、毽球、龙舟、独竹漂、秋千、射弩、陀螺、押加、高脚竞速、板鞋竞速、少数民族武术、民族式摔跤(搏克、且里西、格、北嘎、绊跤、希日木)、马术(民族赛马、走马、跑马射击、跑马射箭、跑马拾哈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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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竞赛办法
1.花炮、珍珠球、木球、蹴球、毽球、陀螺、押加和民族式摔跤等竞赛项目的各个单项竞赛,原则上均采用先分组循环赛,再进行淘汰赛的两阶段竞赛方法。第二阶段淘汰赛设8个号位,共进行3轮7场比赛,不增设附加赛。当某个单项竞赛的参赛者不足8人(队)时,该单项竞赛将直接进行循环赛。参赛者不足3人(队)时,该单项竞赛将予以取消。
2.秋千、射弩、高脚竞速、板鞋竞速、少数民族武术、马术和龙舟等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的各个单项竞赛,将按本届运动会相关单项的竞赛规程、表演规程规定的办法进行。
3.所有竞赛和表演项目,均执行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的规则。
十、奖励办法
1.本届运动会的各竞赛项目的各个单项均录取前8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
2.第二阶段采用淘汰赛的单项竞赛项目,第1名获一等奖,第2名和两个并列第3名获二等奖,四个并列第5名获三等奖。因参赛者不足8人(队)而直接进行循环赛的单项竞赛项目,第1名获一等奖,其他名次按顺序获二等奖(最多3名)或三等奖。
3.秋千、射弩、高脚竞速、板鞋竞速、少数民族武术、马术和龙舟等竞赛项目的各个单项竞赛前8名中,第1名获一等奖,第2、3、4名获二等奖,第5至8名获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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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报到和离会
1.各代表团可于2011年9月7日至9日期间报到,9月20日前离会。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花炮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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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四、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3.参赛队不足8个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5.比赛用花炮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广州橡胶制品研究所生产的花炮。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珍珠球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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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3.各项目参赛队不足8个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5.比赛用珍珠球、球拍及抄网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广州市向阳文教用品厂生产的珍珠球、球拍及抄网。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木球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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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四、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3.参赛队不足8个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5.比赛用木球和击球板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广州市向阳文教用品厂生产的木球和击球板。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蹴球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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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人(对),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2.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根据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蹴球比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第二阶段淘汰赛根据循环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
3.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蹴球竞赛规则》。
4.比赛用蹴球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北京创宏远商贸中心生产的蹴球。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毽球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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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3.各项目参赛队不足8个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5.比赛用毽球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江苏省太仓新塘毽绳厂生产的毽球。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龙舟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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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标准龙舟和小龙舟比赛采用预赛和决赛排定名次。
5.比赛用龙舟、舵桨由大会统一提供。划桨自备,须符合《龙舟竞赛规则》规定。使用大连乾龙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9-12型(12人)和15-22型(22人)标准龙舟。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独竹漂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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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4.比赛用竹漂、划竿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杭州祥瑞水上运动器材厂生产的竹漂、划竿。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秋千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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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4.比赛用秋千架、绳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广东省健将健身器械公司生产的秋千架、江苏省江都市网绳制线厂生产的秋千绳。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射弩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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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一)团体比赛。
2.团体赛分为两个阶段。
3.第一阶段:每人立、跪姿各10支箭,以4人成绩之和排列名次,前八名进入第二阶段比赛;每人立姿5支箭,以每队两阶段比赛成绩之和排定名次。
(二)个人比赛。
1.个人赛分为两个阶段。
2.第一阶段:立姿(跪姿)每人20支箭,依据成绩取前8名进入第二阶段比赛。
3.第二阶段比赛:立姿(跪姿)每人5支箭,以每人两阶段比赛成绩之和排定名次。
(四)比赛用弩、箭自备,须符合《射弩竞赛规则》规定。标准弩使用山东省潍坊赵氏弓弩公司生产的弩、箭。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陀螺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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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团体赛和个人赛均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人),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3.参赛队(人)不足8个队(人)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4.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陀螺竞赛规则》。
5.比赛用陀螺、胶垫由大会统一提供,鞭杆及鞭绳自备,须符合《陀螺竞赛规则》规定。使用北京创宏远商贸中心生产的陀螺、鞭杆、鞭绳及胶垫。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押加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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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2.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根据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押加比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第二阶段淘汰赛根据分组循环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
3.参赛人数不足8人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4.每项每队限报2人。
5.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押加竞赛规则》。
6.押加带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贵州高阳体育用品公司生产的押加带。
7.运动员比赛时必须穿着运动服和平底胶鞋(青岛双星体育用品公司生产的“青岛双星L09-817M型”平面橡胶底运动鞋)。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高脚竞速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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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5.比赛用高脚杆自备,须符合《高脚竞速竞赛规则》规定。使用湖北劲竹民族体育器材公司生产的高脚杆。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板鞋竞速竞赛规程
第38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5.比赛用板鞋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广西南宁秀灵路梦珍家具厂生产的板鞋。护皮可自备,须符合《板鞋竞速竞赛规则》规定。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武术竞赛规程
第41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4.比赛使用器械自备,须符合《少数民族武术竞赛规则》规定。
5.比赛用垫子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泰山体育产业集团公司生产的新型组合垫。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民族式摔跤竞赛规程
第43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四、竞赛项目
2.且里西(维吾尔族式摔跤)、格(彝族式摔跤)、北嘎(藏族式摔跤)、绊跤(回族式摔跤)、希日木(朝鲜族式摔跤)均为男子个人项目。五个项目均设:52公斤级、62公斤级、74公斤级、87公斤级和87公斤以上级等五个体重级别。
五、竞赛办法
1.民族式摔跤的各个项目的竞赛均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8人(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2.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根据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运动会民族式摔跤比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队),第二阶段淘汰赛根据循环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队)。
3.参赛者不足8人(队)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4.搏克个人赛采用淘汰制。每名运动员可报且里西、格、北嘎、绊跤、希日木5个比赛项目中的1项,其中每个级别每队限报2名;男子搏克项目每名运动员限报1项,搏克团体赛采用“3人轮赛制”。
5.搏克、且里西、格、北嘎、绊跤、希日木比赛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民族式摔跤竞赛规则》;绊跤比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中国式摔跤竞赛规则》。
6.比赛跤服、腰带及摔跤垫由大会提供。使用呼和浩特市民族用品经销部生产的搏克跤服、河北红旗体育器材公司生产的绊跤跤服、广州市侨有劳保特供有限公司生产的北嘎、且里西、格、希日木跤服及贵州高阳体育用品公司生产的北嘎、且里西、格、希日木腰带以及泰山体育产业集团公司生产的摔跤垫。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马术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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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四、竞赛项目
1.民族赛马:1000米、2000米、3000米、5000米、8000米。
五、竞赛办法
2.民族赛马和走马项目的比赛,参赛选手超过10人(不含10人)时,采取抽签分组、分道比赛的办法,最终按成绩排列名次,时间短者名次列前。
4.比赛马匹出生地和血统不限。
5.民族赛马、走马、跑马射击、跑马射箭、跑马拾哈达比赛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少数民族马术竞赛规则》。
6.比赛用枪、弹由大会统一提供;比赛马匹、装备、弓、箭由参赛单位自备,须符合《少数民族马术竞赛规则》规定。弓、箭需经大会检验合格并批准使用。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表演项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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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三、参加人数
3.每个表演项目上场运动员不得超过25人。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45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祖林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直接负责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行政区域内及呈贡新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三个开发(度假)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其他县(市)区进行业务指导。
其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及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向精品化、规模化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在生产过程中广泛使用工业固体废弃物及节能建筑材料。
对在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使用工业固体废弃物以及节能建筑材料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专项资金扶持。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混凝土一次性浇注量在6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自行搅拌:
(一)自2010年3月1日起,本市主城规划区(含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规划区、安宁城市规划区、东川区和石林县县城建成区以及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各县(市)区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施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输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等措施。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预拌混凝土使用要求纳入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诺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范围内组织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搅拌站(厂),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安全文明生产的规定,做到搅拌站(厂)场地全硬化,绿化达标,配置相应的污水处理、除尘、降噪、砂石料分离等设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
(三)禁止使用在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采挖的砂石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使用预拌混凝土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
(二)施工单位做到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条件;
(三)监理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合同约定对进场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并对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五)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按照预拌混凝土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混凝土施工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保证运输车辆车况良好、安全运输和车容整洁,并在运输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
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应当在集中搅拌站(厂)、施工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河道内。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专用车辆,因工程建设需要进入本市主城规划区限制通行区域的,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入城通行证。
进入其他县(市)区限制通行区域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入城通行证。
取得入城通行证的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入城时间及通行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紧急抢险、救灾工程所需的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昆明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预拌混凝土企业目录。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预拌混凝土销售月报表》、《散装水泥及工业固体废弃物使用情况月报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按照实际搅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80元的罚款,但每次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现场实际预拌混凝土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80元的罚款,但每次不得超过3万元。出现质量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息记录:
(一)设立搅拌站(厂)未按规定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二)未按要求报送《预拌混凝土销售月报表》及《散装水泥及工业固体废弃物使用情况月报表》,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三)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审批的;
(二)监管不力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及时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1日实施的《昆明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