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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工权的法理分析与规范设计/闫海

时间:2024-07-04 02:18: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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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工权的法理分析与规范设计

闫海

[摘要]罢工是劳动者拒绝提供劳动义务的集体行动,是劳动者与资方达成协议的重要武器以及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基本人权。罢工权的权利属性是具有社会权性质的生存权,而不是政治权利和自由,并且罢工权行使而导致私法义务的违反应为法律责任所豁免。当然,为保障罢工有序进行,平衡劳动者、资方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在立法确认罢工权的基础上,应从保护和限制不同角度予以规范。

[关键词]罢工;经济罢工;政治罢工;社会权;私法


  在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利益机制作用的领域在深度和广度上的不断拓展,劳资纠纷也随之呈现迅速爆发态势,例如2003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2.6万件,涉及劳动者80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22.8%和31.7%,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1万件。 [1]在上述争议中,除相当数量依循劳动法上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得以和平解决外,尚有一些以及未立案的矛盾冲突演化成罢工、静坐、群体上访、阻碍交通、围堵政府等恶性突发事件,这一方面说明“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亟待完善,另一方面也印证罢工权立法的客观性和必要性,理论与实务界理应改变既往对罢工权的漠视与回避,以积极姿态构建罢工权的理论基础与操作方案,而本文试图对相关问题进行抛砖引玉的尝试性探讨。

一、 罢工权立法的历史考察

  从18世纪中后叶,英、法、德等国相继完成产业革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取得统治地位,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关系最终确立,而同时成长壮大起来的工人阶级也组织工会作为自我保护的社团,并运用罢工手段以对抗资产阶级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为改善自己的劳动经济条件进行不懈斗争。在最初阶段,工人斗争被视为洪水猛兽,不论普通法还是成文法都给予严格禁止,例如英国1799年、1800年的《结社禁止法》和1791年法国的《夏勃利尔法》都宣布一切工人罢工或集会结社为非法,违者将被处以刑罚,德国俾斯麦政府也以镇压社会民主党的名义于1878年通过《反社会党人非常法》,将工会组织和工人运动置于非法地位。[2] (P41-42) 美国则将针对工商企业垄断行为的1890年《谢尔曼法》适用于工会和罢工,即认为工会和罢工构成“贸易限制(Restraint of Trade)”应判处违法。[3](P2)然而,历史证明, 尖锐的劳资利益冲突决定立法上单纯的禁止或严格限制罢工权是徒劳的,工人运动在艰难的社会制度环境中持续发展,与资产阶级的直接或间接的斗争风起云涌,特别是欧洲三大工人运动兴起,迫使民主化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立法上先后解除罢工禁令,例如1824年英国议会通过《结社禁止废止法》,1864年法国对结社、集会、罢工予以解禁,1890年德国废除《反社会党人非常法》,但是关于组织工会和罢工斗争的不合理限制仍大量存在,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罢工权才逐步成为各国立法普遍承认乃至保护的法律权利。
在国内立法例中,有些国家在宪法上明确规定罢工权或罢工自由,例如,1946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在序文中规定:“罢工之权利在法律规定内行使之。” 1946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158条规定:“罢工权应予以承认,其行使方式以法律规定之。”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罢工权应在调整此项权利的法律范围内行使之。”1978年西班牙宪法第28条规定:“承认劳动者为保卫自身利益举行罢工的权利。规定行使该权利的法律将制定为维持社会基本服务的明确保障措施。”瑞典王国宪法性文件规定:“任何工会、雇主和雇主协会均有权采取罢工、闭厂等类似行动。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为合同所保证者除外。”1947年日本国宪法第28条规定:“劳动者之团结权利、集体交涉及其他集体行动之权利,应受保护。”1948年大韩民国宪法第29条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4](P211-266)一般认为,日韩宪法中集体行动权应涵指罢工权。而且,大多数国家,包括宪法上未作规定的国家,在劳动法、工会法及其他法律里也有罢工权的具体性规范,例如美国1947年劳资关系法,又称塔夫特—哈特利法(Taft-Hartley Act),法国劳动法典和西班牙集体劳资争议处理法等。
就国际立法而言,1961年10月18日签署的《欧洲社会宪章》第6条(4)规定:“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工人和雇主只要遵守由以前所达成的集体协议所派生出来的义务,就享有受采取集体运动的权利,包括罢工的权利。”这是规定罢工权最早的国际文件。五年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重要人权公约之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条第1款(丁)项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 1919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到1998年为止,共举行过86次国际劳工大会,尽管大会通过的近370项公约、建议书和宣言中,没有一项条款规定罢工权,但是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结社自由委员会在涉及罢工权的案件处理过程中,以“判例法”的形式承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罢工行动是工人及其组织为捍卫或增进其经济和社会利益可以使用的一种重要手段;罢工属于第87号公约《结社自由及保障组织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的工人组织有权规划自己的活动和制定自己的工作计划这项权利范围内的行动。[5](p332)

二、 罢工权的法理分析

(一) 罢工权与基本人权

  罢工是一个缺乏公认内涵的概念,一般认为,广义上罢工指相当数量的劳动者有组织地中止劳动义务的行动,然而这个概念仅仅为罢工行动的事实描述,难以成为罢工问题研究的基本范畴,因此需要进一步区分为政治罢工与经济罢工:政治罢工通常指以特定政治主张实现为目的,针对国家机构的有计划中止工作的行为;相应地,经济罢工,又称狭义上罢工或劳动法上罢工,通常是指“多数之被雇人,以劳动条件之维持改善或其他经济利益之获得为目的,协同的为劳动之中止”。[6](p249)

1.政治罢工与政治权利和自由

  任何罢工都具有程度不一的政治性,因为罢工会影响一国的经济运行甚至动摇一国的经济制度,而经济又是国家的生存基础,而纯粹政治罢工区别于其他形态罢工关键是其目的为特定政治主张,其对象直接或间接指向国家机构,依据其施加政治压力的强弱又可分为强制性政治罢工和示威性政治罢工。在人权框架中,“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核心权利”[7](P402),因此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以及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等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被各民主国家的宪法所广泛地确认与保障,但是,各国罢工权立法上又不约而同的将政治罢工排斥在外,究其原因,主要为以下:其一,政治罢工将严重破坏宪政秩序,尤其是“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强制性政治罢工,若放任自流,则等于罢工者享有凌驾于其他利益团体之上的特权,使国家机器丧失其整体公民利益的代表性,并进而沦落为贯彻和执行罢工者意志的工具;其二,政治罢工,即使示威性政治罢工,也势必影响独立第三者利益,例如作为与冲突不相干的企业往往在经济利益上蒙受巨大损失,受宪法和其他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其三,受宪法保护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特别是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足以保证政治诉愿的自由表达,因此无须求助于成本过高的罢工行动。
  我国建国迄今颁布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没有罢工权的规定,1975年宪法第28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1978年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80年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78年宪法修正案,取消了“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直至 1982年宪法才将罢工权从公民权利体系中删去。论及取消罢工权的原因,有些学者往往强调“社会主义国家中,工人阶级和国家利益根本一致”,因此没有必要规定罢工自由。[8]然而,此种解释并不契合现在和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多元化的资方与劳动者之间利益关系具有一定的对立性,即使是国有企业,随着放权让利以及两权分离等改革逐步深入,所谓的“利益根本一致”是不成立的。因此取消罢工权的合理性在于旧宪法将罢工权不恰当地归类在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中,而如上阐述,政治化的罢工权不应成为宪法所确认和保障的基本人权。

2.经济罢工与社会权

  经济罢工是劳动者以集体中止劳动力供给的方式,迫使雇主让步从而维持或改善劳动经济条件的重要手段,经历了法律禁止、限制到成为法定权利乃至各国宪法和国际公约上基本人权的复杂曲折过程,这是与人权形成和发展的历史阶段相一致的。“在近代民主主义开始统治世界的时代,基本人权全部意味着自由权”,[9](P13)而此自由权是一种与“夜警国家”和“自由国家”的国家观相对应的基本人权,强调国家负有对自由权不加侵犯和防止侵犯的消极义务,但是高速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逐渐产生自律性机制无法克服的诸多社会弊病,严重危及自身的运转,由此国家放弃传统的不干涉主义,走向“社会国家”和“福利国家”,权利观也随之转变,新的社会权强调国家必须履行积极义务充分保障各种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实现。[10](P11-13)社会权的核心是生存权,即依靠国家积极干预来实现人“像人那样生存”的权利,劳动是公民生存的基础性活动,因此劳动者权利是生存权的延伸和具体化,也是社会权的重要内容。
  我国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该条第2、3、4款和第43条进一步明确国家为保障公民劳动权和其必要补充的劳动休息权的实现所应履行积极义务。然而该权利义务结构并非科学合理,因为各国立法经验中,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基本有二个途径,可资采取。第一个途径是劳动者团结,组织工会,与雇主从事集体谈判,订立团体协议,确定彼此间之权利义务关系;第二个途径是通过立法,规定彼此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劳动者之权益,一个国家(地区)究竟采取何种途径,固受其社会、哲学思想、工业经济发展及政治制度之影响,但仅有轻重之别,实难偏废。[11]我国劳动立法过分偏重于后者,即以宪法授权立法的形式,由国家劳动法规详细规定诸如工资、工时、休假、福利及安全卫生等劳动保护标准,对违反者,予以制裁。而这种方法主要弊端是统一性法律标准抹杀行业和区域之间的差距,难以反映具体企业的真实情况,此外可能形成政府对劳动市场的过度干预,从而扭曲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比较而言,后者更体现为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但需要法律甚至宪法确认和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即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及集体行动权。在劳动三权中,集体行动权主要指经济罢工权是关键所在,单个弱势的劳动者只有集合起来,以罢工权为后盾,才可能与在经济、政治上强势的雇主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因此,与政治罢工不同,经济罢工所派生出的罢工权应是宪法上的社会权之一。

(二) 罢工权与私法规范

  劳动法律关系,在罗马法中曾被划入“物权”范畴,中世纪的劳动关系建立在“人身权”基础之上,近代的劳动关系则建立在契约关系之上。20世纪之前的英美法院一般依据普通法理论裁决,罢工实质上是工人违反或者引诱、胁迫他人违反劳动合同,因而参与罢工的工人或工会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但是,建立在“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基础上的传统法律观是不能够提供解决劳动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矛盾的有效法律工具的,因为劳动关系具有与一般私法关系不同的特殊性:首先,劳动合同的从属性,劳动者为他人之目的而劳动,在经济上具有不独立性,在人格上服从指示命令,劳务给付的具体内容由资方决定[12](P87-90);其次,劳动合同的附和化,资本主义企业的大型化和劳动力不可存储等特性,导致资方成为劳动合同中的“绝对立法者”,而劳动者仅享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12] (P32-35)最后,劳动关系主体占有社会资源差距巨大,资方是劳动力买方市场上垄断者,资本雇佣劳动,而不是相反,此外,经济是一国根本,资本流动已成为资方要挟国家和社会获得特别待遇的重要砝码,即所谓“投资罢工(Investment Strikes)”。因此,只有私法的社会化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的理念,换言之,调整劳动关系的私法规范必须摈弃抽象法律人格的观察视角,正视劳资双方在事实上的不平等,通过调整双方力量达成动态平衡,使之由形式自由走向实质自由。
  个别劳动者相对于资方不免势单力簿,但是在行业或企业范围内团结起来的工会组织则具有与资方抗衡的势力,而其最具威慑力的武器是罢工,通过限制劳动力一定期限内的供给,纠正失衡的劳动供求关系,迫使资方回到谈判桌上,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形成有约束力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涉及诸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及保险福利等最低劳动条件、标准的规定,一般认为集体合同对于劳动合同具有强制性及不可贬低性,即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其效力及于企业及其工会和全体职工;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11]由此可见,集体合同匡扶了劳动合同失去的正义,是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而罢工权是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必要手段,缺乏罢工权保障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无异于“集体行乞”,所以罢工权应该被私法规范所接受和承认。
  法律观念的变革,导致罢工权的实施具有与以往不同的私法效力。在合同法上,合法罢工不再是劳动合同的终止,而被视为劳动合同的中止,即劳动者暂时不履行劳动义务,资方也无须给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但是罢工一旦结束,劳动合同关系自动恢复。在侵权法上,因为是行使法定的罢工权而不构成民事侵权,从而获得责任豁免。[13](P225-236)但是,罢工权的行使受成文法的限制,非法罢工或罢工权逾越法律界限,仍然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三、 罢工权的规范设计

  1997年10月我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2月经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而且该公约第8条第1款(丁)项罢工权之规定未予以保留,因此我国就有实现罢工权的国际法义务。此外,具有宪法文件性质的1990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7条和1993年《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7条都规定,“香港居民(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有些学者认为2001年修正的《工会法》第27条关于“停工”的表达实际是羞答答的承认了罢工权, 但是如此简约晦涩的立法语言根本无力调整罢工权及其衍生出的法律关系,有必要在我国立法体系中全面建构罢工权的制度框架。首先,作为已被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罢工权应回归宪法,当然,如上述理论剖析,进入宪法的罢工权是指向经济罢工,所以在权利序列上归属于经济社会权利。如果考虑修宪兹事体大,也可以采取公民劳动权扩张解释的方法将罢工权入宪,即宪法上的公民劳动权除指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等个体劳动权外,还应包括保障劳动权实现的劳动基本权,即劳动者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和集体行动权。 其次,宪法上的罢工权还需要低位阶的法律具体化,至于规定在《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劳资争议法》或单独立法可相机抉择,但是立法不应忽视的是罢工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其是保证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武器,是不可或缺的“社会安全阀”,另一方面,其又不可避免具有破坏性,影响或阻碍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考察各国相关立法,实则包含保护性和限制性两种规范类型,有时也存在同一规范兼具保护和限制倾向,而不同类型规范的比重又依赖于具体国家的历史、社会、经济、文化以及政治等背景,不过总体趋势,是限制逐步解除,保护力度加大,以下试分述之:

(一)罢工权的保护性规范,是指法律为实现罢工权这一劳动者基本权利而提供的保护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工会拥有的罢工组织权受法律保护,一方面工会的罢工决定应符合所属会员意愿,必须举行会员大会以绝对多数表决通过,另一方面这是由工会垄断的权利,非由工会组织劳动,而由少数劳动者擅自发动的自发性罢工,即野猫罢工(Wildcat Strike),属于非法罢工。

2.准许劳动者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罢工的有序性,例如设置纠察线(Picket Line),成立纠察队防止不利因素的干扰,甚至在资方严重侵害劳动权益时,可以采取占领劳动场所等自力救济手段,但是相关行为应符合妥当性标准,一般应为“正当非暴力”。

3.罢工权行使的法律责任豁免,如上所述,即使罢工直接或间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或给资方以及第三方利益造成损害,若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则免除由此产生的违约和侵权责任,即使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影响,也不得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刑法》予以惩处。

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26号



现发布《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冯士亮


一九九七年九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价格调控体系,增强政府调控物价的经济实力,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盟市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用于稳定“菜篮子”价格,稳定重大节日价格,平抑灾区价格或其他突发性涨价,扶持副食品生产和经营等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要按照“法规健全,组织落实,使用高效和监审严格”的要求,兼顾价格调控的需要和企业与社会的承受能力的原则。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除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核定一定数量外,主要采取社会多方面征集的办法。
(一)在本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
(二)旅店业按每床每天1元征集;
(三)国家、自治区及呼市管理的商品和收费标准上调时,按提价后一年内增加收入额的3%征集;
(四)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服务收费单位,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按1%征集;10万元一50万元按2%征集;50万元以上的,按3%征集;
(五)在本辖区内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中,外埠企业按其施工预算总额的2‰征集,本市企业按其施工预算总额的1‰征集。
第五条 民政部门和残疾人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征价格调节基金。亏损企业或确有困难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予以缓征或减免。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一)因季节性变化或自然灾害的影响,主要副食品的上市量减少,引起价格大幅度上升,为稳定物价进行的补贴;
(二)重大节日安排市场供应,为平抑市场物价进行的价格补贴; .
(三)由于突发性原因,引起价格暴涨暴跌,需要进行的临时性价格补贴;
(四)建立主要副食品储备制度的资金,利用保护价收购农副产品的资金;
(五)用于扶持“菜篮子”工程建设的资金;
(六)政府安排的与市场物价有关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物价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物价局、财政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 在市物价局。
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统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减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由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专户储存,使用财政局监制的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专用收据。专款专用,年终节余,滚动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对违反规定的截留、隐瞒和挪用调节基金的,将作为违纪行为予以查处。
第九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须由需用单位提出申请,由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十条 领取和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必须承担平抑市场物价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对违反规定套取基金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实体店销售)(第一版)》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实体店销售)(第一版)》的通知


体经字〔2012〕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的相关规定,总局制定了《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实体店销售)(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

2012年12月28日





体育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第一版—正式印发).doc
http://www.sport.gov.cn/n16/n33193/n33208/n33448/n33793/n3712491.files/n3712492.doc



体育彩票销售场所编号:
合同编号:







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实体店销售)

(第一版)












   
   
年 月 日 签署于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在实体店销售中国体育彩票。实体店,即体育彩票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在履行彩票代销者征召程序后,依法设置的用于销售体育彩票的固定场所,该固定销售场所未经批准,不得迁移、变更。
    2、签订本合同前,体育彩票代销者应当向体育彩票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出示有关证件和证明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5、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甲方: (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
  住所: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地址:
   
   
  【乙方 (自然人)】: (体育彩票代销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居住地: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地址:
   
   
  【乙方(独立法人)】: (体育彩票代销者)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地址:


   鉴于:
   
   (1)甲方依据《彩票管理条例》及《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向社会征召体育彩票代销者;
   
   (2)乙方依法参与了本次征召活动,经审核,乙方符合《彩票管理条例》及《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体育彩票代销者条件。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在实体店销售体育彩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依本合同之约定销售体育彩票,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彩票管理条例》及《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代理销售权限
   1.1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的体育彩票品种和游戏包括:
       □乐透型、数字型体育彩票: 游戏
       □竞猜型体育彩票:     游戏
       □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     游戏
       
    
   
   1.2 销售方式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二《体育彩票代销行为规范》第13条款的规定,销售: 
        □乐透型、数字型体育彩票: 游戏
        □竞猜型体育彩票:     游戏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二《体育彩票代销行为规范》第14条款的规定,销售【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 游戏】。
      (3)
      (4)
      (5)
1.3 甲方有权按照彩票发行及销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乙方调整代理销售的体育彩票品种和游戏,就此,甲方可以给予乙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1.4乙方不得委托他人代销体育彩票。
   
   第二条 实体店销售场所(以下简称“销售场所”)的设立、迁移、变更
   2.1乙方获准开设的销售场所基本情况
      销售场所编号:
      销售场所地址:
      联 系 电 话:
      电脑终端编号:
    其 他:
   2.2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体育彩票销售站点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建设销售场所。合同期间内,乙方不得擅自变更销售场所的地址,确实需要迁移的,乙方应当按照销售场所迁移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迁移。
   2.3销售场所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联系人、传真、电邮、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如有变更,应当在 日内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
   3.1甲方或其委派的服务管理人员均有权对乙方体育彩票销售活动和销售场所的运营情况和宣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2甲方有权制定销售场所管理措施并要求乙方遵守并执行。
   3.3甲方有权按照体育彩票销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销售场所陈列标准及规范,要求乙方遵守并执行。
   3.4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和彩票市场发展需要,调整代销费用比例。
   3.5
   3.6
   3.7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4.1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乙方颁发《体育彩票代销证》。
   4.2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提供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以下简称“体育彩票设备”),甲方应保证体育彩票设备的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
      体育彩票设备包括:
      □电脑终端机;
      □即开票扫描枪;
      □其他: 。
   体育彩票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由甲方负责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如发生故障,甲方应当自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尽快予以修理或更换。
   4.3甲方应将乙方交纳的体育彩票设备押金或保证金存入专门开设的押金或保证金账户,不得擅自挪用。
   4.4甲方应当对乙方及其销售人员进行销售操作、业务知识和日常维护等方面的培训,使乙方及其销售人员能够独立操作体育彩票设备并了解维护常识。
   4.5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销售费用。
   4.6甲方变更电话、联系人、传真、电邮、名称等信息,应当在2日内通知乙方。
   4.7
   4.8
   4.9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
   5.1乙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权限内代理销售体育彩票。
   5.2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获得销售费用。
   5.3乙方有权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对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以及宣传品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方式合理使用。
   5.4
   5.5
   5.6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承认并保证遵守体育彩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维护和提升体育彩票的良好形象。
   6.2乙方应当自行承担销售场所设立及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
   6.3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体育彩票代销证》,并置于销售场所内的显著位置,不得转借、出租或者出售。
   6.4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二《体育彩票代销行为规范》的各项要求代理销售体育彩票。
   6.5乙方售出体育彩票后,应依照甲方相关管理规定以            方式向甲方及时交纳体育彩票销售款。
   6.6乙方或其销售人员不得在销售场所内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1) 组织、参与赌博活动或者设置任何形式的赌博设施;
   (2) 组织、参与发行、销售非法彩票或者推销非法彩票;
   (3) 向未成年人销售体育彩票或者兑奖;
   (4) 以电话、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接受投注数据或者投注要求;
   (5)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或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6)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体育彩票;
   (7) 折价、溢价销售体育彩票;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代销费用的支付及押金或者保证金的管理
   7.1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当于 支付给乙方代销费用,不得无故扣发或迟延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 。
   7.2体育彩票代销费用占销售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游戏品种 游戏名称 代销费用占比
□乐透型、数字型


□竞猜型


□纸质即开型


其他:

  
  7.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方式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向甲方支付体育彩票设备押金或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押金或保证金应存入由甲方开设的押金或保证金账户。押金或保证金明细如下:
  
设备名称 押金或保证金(元)
□传统终端机
□即开票扫描枪
其他:

合计
   7.4甲方有权对乙方拖欠的体育彩票销售款、其他应缴费用和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故障、损坏或者丢失产生的损失,从其押金或者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押金或者保证金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当及时予以补足。
   7.5甲方应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收回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体育彩票设备和体育彩票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后,在 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押金或者保证金(不计息)。
   7.6 因设立或经营销售场所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7
   7.8 
   7.9 
   
   第八条 合同中止、终止与解除
   8.1 乙方或其销售人员在合同期间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体育彩票代销资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甲方有权视损失情况扣除乙方的押金或者保证金。
   (1)未按批准的地址设立销售场所;
   (2)实施了本合同6.6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3)以误导、欺骗方式销售体育彩票;
   (4)使用本合同1.2条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方式销售本合同第1.1条款限定的体育彩票品种和游戏;
   (5)委托他人代销体育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体育彩票代销证》;
   (6)设立分销站点,或者转让、转租、转借销售场所;
   (7)转借、出租、出售体育彩票设备,或者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用途,或者拆卸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或者查阅、修改、复制、删除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或者擅自外接设备的;
   (8)泄露中奖者个人信息;
   (9)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要求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
   (10)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11)体育彩票销售人员更换,未按照本合同附件二《体育彩票代销行为规范》第3条规定通知甲方的。
   (12)无正当理由连续或累计停止销售□乐透型、数字型体育彩票: 游戏/□竞猜型体育彩票: 游戏/□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 游戏/□ 达到 天。
   (13)
   (14)
   (15)
  8.2乙方或其销售人员在合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经甲方提出后拒不改正,甲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暂停体育彩票销售并限期进行整改。
   (1)异地销售、串票销售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
   (2)销售人员未经培训擅自上岗;
   (3)销售场所的店面形象、店内环境及各类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未在销售场所内摆放统一的体育彩票销售标识、未在销售场所内张贴警示标语、体育彩票发行宗旨的宣传标语、针对非理性购买彩票的提示标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警示标语等;
   (4)服务质量差,不符合甲方的相关规定;
   (5)未将《体育彩票代销证》置于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
   (6)代替彩票购买者及中奖者兑奖;
   (7)无正当理由拒绝兑奖、拖延兑奖或分期多次兑奖;
   (8)将体育彩票设备或电脑热敏纸用于销售体育彩票之外的用途;
   (9)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迁移、变更销售场所;
   (10)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
   (11)违反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制度;
   (12)未妥善保管【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及销售所得资金;
   (13)
   (14)
   (15)
  乙方整改后经甲方认定符合正常运营条件的,可以重新恢复销售体育彩票。经整改仍未达到正常运营条件的,甲方可以取消乙方的体育彩票代销资格,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甲方有权视损失情况扣除乙方的押金或者保证金。
  8.3乙方若提前解除合同,应当向甲方送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停止销售体育彩票,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8.4无上述解除合同的情况,本合同于期限届满之日自行终止。
  8.5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后,双方应当办理以下事务:
(1)乙方自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或提前解除之日起停止一切销售体育彩票的行为,并协助甲方做好停止销售的公告事宜。
(2)乙方自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或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归还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以及《体育彩票代销证》。
(3)自甲方收回体育彩票设备以及《体育彩票代销证》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双方对相关账目进行结算,包括但不限于彩票销售款、销售费用、体育彩票设备押金或保证金、体育彩票设备丢失或损坏赔偿金等。
   (4)
(5)
(6)

   第九条 合同期限及续签
   9.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9.2合同期限届满且合同期限内乙方无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约优先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可续约  年。乙方应于合同期限届满前 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是否续约,未在约定期限前通知甲方的,即放弃优先续约权,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0.1乙方保证自身及其销售人员从事销售或管理活动严格保守其因职务之便而知悉的涉及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的一切商业信息和其他应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数据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所获悉的上述信息,通过其自身或其销售人员向第三方披露。本条规定不因合同解除、终止、期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解除。

   第十一条 名誉权及知识产权
   11.1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侵犯甲方的名誉权、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形象、游戏规则、营销宣传方案、体育彩票设备等。本条规定不因合同解除、终止、期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解除。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代销费的,每迟延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违约金达到拖欠费用 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2)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出现故障并向甲方报修后,甲方拒绝维修或经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且不更换可以正常使用的销售设备达到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收回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和《体育彩票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 个工作日内,未向乙方退还押金或者保证金的,每迟延一日,应额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
   
   12.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发生本合同8.1条所列明的任一情形时,甲方除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发生本合同8.2条所列明的任一情形且经整改仍未达到正常运营条件的,甲方除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3)乙方未按甲、乙双方约定交纳体育彩票销售款、押金或者保证金的,每迟延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拖欠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违约金达到拖欠费用 %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4)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兑奖或侵吞彩票中奖者的中奖奖金的,应当全额归还中奖者的奖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5)乙方应独立承担因兑奖不当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6)乙方因保管不善导致【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丢失、损毁或销售所得资金减少等情况的,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7)乙方或其销售人员实施超越甲方授予的代理权限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故障、损坏或者丢失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或照价赔偿责任,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12.3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致使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2.4
12.5
   12.6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因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自然、社会及政治原因或者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国务院财政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决定变更或者停止彩票品种审批事项、彩票品种或者电力、通信、互联网中断、故障等情形(以下简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时,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迟延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14.1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双方的约定提请仲裁。

   第十五条 其他
  15.1本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的内容仍然有效;合同部分内容无效时,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
  15.2甲乙双方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作、合伙或者雇主与雇员的关系。
  15.3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第三方。
  15.4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均满足后生效:
  (1)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自然人本人签字盖章;
(2) 乙方足额向甲方交付体育彩票设备押金或保证金。
  15.5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份。
  15.6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在附件中约定或另行协商确定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目录:
附件一:中国体育彩票代销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二:《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行为规范》示范文本;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自然人)签字:
日期:



乙方(独立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一:

中国体育彩票代销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家庭地址及邮编: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申请人(独立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姓名: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一、申请事项
   申请设立体育彩票销售场所地址:
   申请销售体育彩票品种:
    □乐透型、数字型体育彩票: 游戏
    □竞猜型体育彩票:      游戏
    □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      游戏
   



   二、申请人承诺
   (一)申请人具有可用于代销中国体育彩票的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及所需资金;
   (二)申请人及其销售人员不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2.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4.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的案件,未逾三年的;
    5.代销彩票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合同未逾三年的;
    6.存在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未逾五年的。
   (三)申请人按规定为彩票销售人员提供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相关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如申请人虚假承诺或者未能履行承诺内容, (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名称)可以解除体育彩票代销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五)
   (六)

   三、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明细
   1.申请人及销售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年检合格证明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销售场所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3.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4.
    5.
   
   
   
    申请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行为规范》示范文本

   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法律法规及规章和甲方规定的方法和用途正确使用体育彩票设备和电脑热敏纸、妥善保管,做好日常保养工作,不得转借、出租、出售体育彩票设备。
   2.乙方应确保在符合体育彩票设备使用说明中要求的环境下使用该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拆卸体育彩票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不得查阅、修改、复制、删除体育彩票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不得擅自外接设备。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并配合做好维修工作。
   3.乙方及其销售人员须接受甲方组织的上岗培训,经甲方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销售体育彩票;如需更换销售人员,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应确保新销售人员已接受上岗培训并通过甲方考核。代理销售期间,乙方及其销售人员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参加体育彩票销售操作、业务知识和日常维护等方面的培训。
   4.乙方应当与销售人员依法签署劳动合同,严格管理销售人员,对销售人员与销售体育彩票有关的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对于甲方的监督、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5.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或其委派的服务管理人员的要求在销售场所内摆放统一的体育彩票销售标识、张贴警示标语,乙方应当将代销合同第1.1、6. 6条款及本代销行为规范第13、14条款的内容以醒目方式向彩票购买者公示并进行必要的宣传。
   6.乙方应对销售的体育彩票票面的完整性予以审核,不得销售票面信息不完整的体育彩票。
   7.乙方或其销售人员不得泄露中奖者个人信息。
   8.乙方或其销售人员乙方不得代替彩票购买者及中奖者兑奖。
   9.乙方或其销售人员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
   10.乙方应当遵守销售场所奖惩措施及陈列标准及规范,做好体育彩票的销售管理、营销宣传工作。
   11.乙方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协助甲方执行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发现可疑购彩资金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12.乙方应当保证每天 开店营业,确保体育彩票销售活动的连续性。除体育彩票设备故障无法销售的情况外,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暂停销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办理停售(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 天)。
   13.就销售以下体育彩票品种或游戏,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乐透型、数字型体育彩票: 游戏
    □竞猜型体育彩票: 游戏

      
      
(1) 乙方应当在销售场所内,根据彩票购买者现场提出的投注内容,当场确认投注数据,足额收取购彩金额,当场出票并当面全部交给彩票购买者。
(2) 对单注中奖金额在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以下(含 元)的体育彩票,乙方按照兑奖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兑奖;对于单注中奖金额超过前述金额的体育彩票,乙方应当告知兑奖者按照规定到指定的地点兑奖。
     (3)
     (4)
     (5)
   14.就销售【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     游戏】,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 乙方应当在销售场所内,应彩票购买者交易要求,足额收取购彩金额,当面结清票款,并将有效的彩票按购买金额全部交付给彩票购买者。
(2) 对中奖金额在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以下(含 元)的彩票,按照兑奖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兑奖。
    (3) 妥善保管彩票及销售所得资金。
(4)
(5)
(6)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