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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辉入户抢劫案/蔡鸿铭

时间:2024-07-09 11:59: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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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辉入户抢劫案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蔡鸿铭

[要点提示]
被告人许某辉进入同村许诗锻家欲盗窃被发现后,即用砖块打中许诗锻的头部,致许诗锻的头皮裂创累计长度为3.9厘米,属轻微伤。本案中,本案中被告人许某辉是在企图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被告人未取得财物,且仅致被害人轻微伤,属于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05)永刑初字第80号(2005年5月13日)
[案情]
2005年1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许某辉路过同村许诗锻家门口时,看到房门没上锁,即进入欲盗窃财物。后被害人许诗锻回家,回家看到门没关紧,怀疑有人入室盗窃,就在屋内查找,在大厅内的柑箱边发现许某辉躲在柑箱的过道边。被告人许某辉被发现后,即用砖块(许诗锻用于垫柑箱的砖块)打中许诗锻的头部,致许诗锻的头皮裂创累计长度为3.9厘米,属轻微伤。案发后,同村村民许诗枫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抓获了被告人许某辉,并提取作案工具砖块一块。
[审判]
永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用砖头打中被害人头部致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被告人许某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盗窃到财物,是盗窃未遂,又后为抗拒抓捕致被害人轻微伤,由此转化为抢劫(转化前盗窃未遂,转化后只能抢劫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许某辉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许诗锻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许某辉不能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作案工具砖块一块,予以没收。三、被告人许某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诗锻医药费等经济损失3915.82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评析】对本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许某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许某辉进入被害人家里未盗窃到财物,并且不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不属于盗窃未遂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仅因为害怕被害人叫喊,用砖头打中被害人的头部,致轻微伤,其行为未造成被害人无力反抗或无法反抗,即暴力作用的结果没有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也未造成严重后果(仅为轻微伤),因此,被告人的暴力行为属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以下简称《电话答复》)以及《刑法》第十三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被告人许某辉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的行为也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因《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前提应犯盗窃罪,被告人许某辉行为没构成盗窃罪,因此也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许某辉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且应按入户抢劫处罚。理由是被告人许某辉虽未盗窃到财物,但在盗窃行为被发觉后,即实施暴力,用砖头打中被害人头部,造成被害人轻微伤,被告人采用砖头施加暴力,有针对性地打击被害人头部,其行为足以引发严重危害结果,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反映了被告人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和客观上的暴力程度,在这种情况下,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批复》和《电话答复》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的,也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即转化型抢劫罪只要具备三个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或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本案的被告人许某辉虽入户盗窃未遂不构成盗窃罪,但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用砖头打中被害人头部致轻微伤,可认为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因此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并且转化型抢劫罪一经成立,就是既遂。定入户抢劫既遂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此本案应认定被告人许某辉构成抢劫罪,且应按入户抢劫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未遂,不能按入户抢劫处罚。理由是转化型抢劫犯罪与一般抢劫犯罪是罪质相同的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财产的所有权和人身权,一般抢劫罪把财物取得与否作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作为与其罪质相同、危险性和危害性一致的转化型抢劫罪也应采取与此相同的标准,因此,转化型抢劫罪应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条所规定的一般抢劫罪处罚,有既遂和未遂之分,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也应该与一般抢劫罪相同。本案中,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财物,且仅致被害人轻微伤,属于抢劫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不应以一定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犯罪为前提,只要符合上述第二种意见的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或者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就可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对被告人许某辉是否构成入户抢劫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是指行为人入户盗窃时,因被发现,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财物,其主观目的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其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已由秘密窃取转化为采用暴力劫取,本案中被告人许某辉是在企图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使用的暴力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故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应以入户抢劫处罚。此外,对犯罪分子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对被告人许某辉是否属抢劫未遂问题,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8个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均应是既遂。本案是因是盗窃转化为抢劫,因被告人许某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盗窃到财物,故为盗窃未遂,在此情况下的转化型抢劫只能认定为抢劫未遂而不能认定既遂。

因而,本案以入户抢劫(未遂)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是准确的。


关于解决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干部待遇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委、省政府


关于解决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干部待遇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委、省政府



我省是个多民族的省份,为了加快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稳定三州干部,解决进州干部后顾之忧,进一步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吸引一部分内地专业技术人才支援边远山区建设,现就解决三州干部待遇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工作的广大干部,担负着实现三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光荣历史任务。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进一步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教育在州工作干部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扎根民族地区,焕发精神,努力工作,为加速三州的经济、
文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工资向上浮动一级。
(1)在州工作的大专院校(含经教育部和省批准的各类成人大学)毕业生和在州工作满十五年的中等专业学校(含经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确认的学制不满两年的中专)毕业生;
(2)在州工作取得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定为小教三级、中教五级以上的人员;
(3)符合(1)、(2)两项条件的内地对口轮流支援三州的干部;
(4)在州工作(包括在其它民族地区工作时间)满二十年的各级各类干部;
(5)新分配到三州工作转正后的大专毕业生。
上述人员的浮动工资,不得重复计算。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三州海拨3,500米以上或条件特别艰苦的县、区、乡工作的干部,需要享受更优厚待遇的问题(比如有的可考虑浮动一级半或两级),请三州按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所有实行浮动工资的干部,在浮动工资期间,正常的调资和升级不受影响。享受浮动工资的干部,应填写“浮动工资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对犯有严重错误行政上记大过、党内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干部,二年内可暂缓“浮动”。
三、按本规定第二条实行浮动工资的人员,又符合川府发[1983]173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的,其优惠待遇不变。
四、从一九八五年起,内地在三州工作的干部,原则上每年内调一批。内调指标由省人事局与各州商定后按指标安排,下达各地执行。内地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负责接收,妥善安置。
对夫妻双方都在州工作的干部,有一方符合内调条件的也可以先行调动。
对符合内调条件的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近退休年龄,因工作离不开的,可由三州提出方案,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审定后在干部原籍或子女工作地确定退休后安置的单位,以解除其后顾之忧。本人退休后应由安置地区负责安置和管理。
五、内地具有大专毕业文化程度,志愿在州工作十五年以上的人员,经州人事局批准可办理家属“农转非”。
六、内地在三州工作的干部,属于双职工的,退休后可自选定一方的原籍县(市)城、镇安置;一方原籍在成、渝两市市区,而另一方原籍在专县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到专县安置;退休干部只有一方在州工作,另一方在内地工作或家属的,可以到内地配偶居住地区安置。退
休干部自愿回农村安置的,应予鼓励。
三州干部退休易地安置后,安置单位所需的管理经费,由退休干部原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于每年初一次拨给安置单位。
退休干部易地安置随迁的家属子女,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对其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参加工作的子女到被安置地区安排工作,其配偶是在职职工的,应予随调。调动手续由人事、劳动部门办理。
内地在三州工作的干部,在县(市)城、镇买有住房的,离退休后可以到购置住房的县(市)城、镇安置,当地公安部门应准予户。
七、在州工作的干部退休后,自行解决住房的,可发给适当的安家补助费,但一般不超过二千五百元,属于县级干部和相当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由三州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建房标准解决建房经费。
凡住公房的不再给予安家补助费。
八、内地在三州工作的干部,他们的家属子女因气候不适应或无法随身抚养,需要迁回原籍家中,或将末成年子女寄养在亲属处的,应准予落户。进州工作的干部,子女读书有困难的,可以在内地(成渝两市市区除外)投亲靠友,各市、地应准予入学、升学并承认其学籍。有关手续按
照一九七八年六月十七日省民委、省公安局《关于调在我省三州工作的职工的家属子女迁回内地落户问题的通知》办理。
本规定自下达之月起执行。甘孜、阿坝、凉山三州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其他地区少数民族县(区)和条件艰苦的边远山区干部的待遇等有关问题,由各地区根据其实际情况和财力情况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具体办法,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行。




1984年9月3日
本案的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案情]
金某到某商场购买自行车,在选好自行车并付清车款后,金某正要推出商场时发现该自行车前轮没气,于是要求商场售货员给自行车的前轮打足气再骑车走。商场的售货员告诉金某商场没有打气的设备,并要金某自己到外面去借一个。当金某从外面返回时,发现自己选好的自行车不见了。

[分歧]
对该自行车的灭失由谁承担,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金某承担。因为商场与金某之间的自行车买卖合同,在金某选好自行车并付清车款后,该自行车就应视为已交付给金某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自行车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金某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商场承担。虽然金某付清了车款并正要推出商场,但由于此时他向商场提出了该自行车尚存在前轮没气的质量瑕疵,并要求售货员履行给该自行车打足气的义务,同时表示打足气再骑走。金某的该行为应视为是金某拒绝商场交付的行为。由于该商场并未完成该自行车的交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第规定,该自行车灭失风险应由商场来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之所以存在分歧,原因在于对自行车是否交付存在分歧。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第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结合本案来看,金某当时向商场售货员提出给自行车打气,然后再骑走的表示,应视为是金某拒绝接受商场的交付该自行车的表示。综上述,该自行车的灭失风险应由商场承担。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陈贵信  王晓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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