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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好“便民”的尺度/李钢

时间:2024-07-05 14:20: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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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好“便民”的尺度

广西区公安厅交管局高支一大队 李钢

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公安部党委提出的“以人为本”行政管理理念,提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服务职能,以期转变执法观念,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的节拍,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便民”措施,例如竭尽所能地实施当场收缴罚款,邀请银行工作人员到现场收缴罚款,又或采取制作异地缴纳罚款告知书等形式,这一系列“便民”措施短期内得到了一部分被处罚当事人的认可和赞许,但笔者认为这些措施已超出了“便民”的应有尺度,在合法性、合理性上尚待商榷。
一、合法性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圆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综观《交安法》之规定,可知《交安法》并没有规定对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可以当场收缴,无论是二百元以上还是二百元以下。仅有边远交通十分不便的水上或山区,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由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因此部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采取的对所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当初收缴的行为是违反《交安法》规定的,属于行政违法。
二、合理性探讨。《交安法》规定对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管理人、行人、乘车人等非机动车驾驶人科处罚款,其立法的宗旨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经济上、精神上实施惩罚,进而达到教育其不再重犯的最终目的。其第一层次是应该严格依法处罚,当然包括罚款在内,除情节轻微,依法警告不需罚款外,第二层次才是达到立法的预防违法之价值。两个层次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若第一层次的处罚功能失去其应有的力度,丧失其应有的震慑力,则第二层次的教育预防目的不能达到,或者说不能较好达到,则立法的正义、利益价值无法实现。现实中,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苦思冥想出诸多“便民”措施,为交通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款提供尽可能多的便利,为其扫除障碍,使罚款的惩罚威慑功能大打折扣,使“缴纳罚款”演变成“交纳过关费”,使这种严肃的行政处罚行为蜕变成一种“市场行为”。大部分驾驶人利润的驱使下,是很乐于以方便地交纳过关费去赚取更大的利益的,“便民”措施便成为打着“以人为本”、“便民”幌子而为驾驶人继续长远地触犯《交安法》保驾护航的工具,以社会个别成员的利益践踏了社会的利益,或许是部门利益的追求取代了对社会法律公正的追求,是对公正、公平、正义法理价值观念的公然践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个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某些“便民”措施缺少法律、法理基础,实为一种与法律宗旨相背的行政违法行为,是部门利益驱使下对法律制度的公然挑衅,应当坚决予以制止。“以人为本”的涵义是要求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应以人权为重,以人的生命安全为首,并不是为公民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不是为违法人员的行政处罚建立快捷的“简易处理超市”。处罚是教育预防的手段,是实现法律宗旨、立法意图的手段,如果刻意地去人为弱化处罚的功能,则势必丧失立法的原有精神,违背“依法行政”的法律原则。

民政部关于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信息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信息员的通知

民函〔2007〕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颁布实施以来,一些省份相继探索建立了灾害信息员制度,对于提高灾害预警预报和灾情管理工作水平,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灾害信息员队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灾害信息员主要承担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接收和传递、灾情信息收集和报告、灾害应急救助、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等职责任务,是解决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最后一公里”瓶颈问题和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的关键力量。加强城乡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是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和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机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建立健全国家减灾救灾体系的重要内容。国务院近期颁布的《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明确了城乡社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任务。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的重要意义,从提高减灾救灾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积极推进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

二、目标任务。

根据《规划》中提出的目标,“十一五”期间95%以上城乡社区要设立1名灾害信息员。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合理设置信息员岗位,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至少应设立1名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和重大灾害隐患地区可适量多配。力争用1-2年时间建立涵盖各类灾害事件、覆盖城乡社区,综合承担灾害预警以及灾害信息收集、传递、评估和应急救助工作的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

灾害信息员一般由乡镇民政助理员、村“两委”成员和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担任,也可根据情况从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聘用,工作方式以兼职为主,条件允许的地方可设专职灾害信息员。灾害信息员在本级基层组织领导下工作,平时做好灾害隐患调查、防灾避灾知识宣传,应急期间负责传递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报送灾情,协助做好转移安置、应急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三、工作内容。

1.制定实施方案。各地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基层灾害信息管理工作和人员队伍状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掌握灾害信息员建设需求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已经先期开展灾害信息员制度试点工作的省份要注意总结经验,细化管理措施和办法,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省份要抓紧动员和部署。

2.加强宣传与培训。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城乡社区广泛宣传建立灾害信息员制度的意义,加强对灾害信息员灾害预警、灾情统计报送、防灾避灾等方面基本知识的培训。依托城乡基层社区自治组织,充分调动基层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3.建立日常管理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社区)三级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明确灾害信息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管理系统,完整记录灾害信息员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制定工作流程和管理办法,做好与现行灾害信息管理制度的衔接,着重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的长效机制。

4.做好灾害信息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灾害信息员已纳入国家职业体系,民政部和劳动保障部正抓紧进行前期调研、鉴定站规划、培训大纲编写、考核组织等相关准备工作,预计于明年实施。通过在民政系统实施灾害信息员职业资格制度,提高灾害信息管理规范化和职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带头和示范作用,条件成熟后逐步向社会推行。

四、方法步骤。

1.点面结合。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地自然地理状况、灾害特点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采取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灾害发生频繁、时间和空间规律明显、救灾任务繁重的地区可以先行开展灾害信息员建设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向其他地区推广普及,成熟一批落实一批,避免“一刀切”。

2.加强协调。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理顺信息来源渠道,积极整合现有各类基层灾害信息员资源,丰富和完善灾害信息员的职责内容,实现“一专多能”和“一人多用”, 避免重复建设,为政府和涉灾部门提供全面的灾害信息服务。

3.做好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灾害救助工作实际,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做好经费和技术装备保障工作,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志愿与有偿相结合等方式,吸引城乡基层干部群众加入灾害信息员队伍,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加强组织和领导,成立专门的组织协调机构,明确工作进度,逐级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和职责,确保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

深府办〔2006〕129号

《深圳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贴息对象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科技贷款贴息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经认定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自主创新型企业或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

(二)已经获得在我市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发放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贷款的。

第三条 对科技贷款给予贴息,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贴息方式与范围



第四条 对科技贷款的贴息采取报销制,即:单位获得科技贷款并偿付了相应的利息之后,凭获得贷款和偿付利息的有关资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销;经审核给予贴息的,相应的贴息款一次性无偿支付给单位。

第五条 贴息的范围为银行的贷款并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产业化项目的一年或一年以内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3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

第六条 贴息比例根据科技贷款贴息预算经费额度进行调整。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贴息资助额与市科技研发资金其他无偿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的资助额),一般最高为100万元,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最高为6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贴息的单位须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单位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单位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五)单位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单位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单位。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程第四章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确定现场考察企业名单。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进行企业现场考察评价,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一条 现场考察合格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资料库中随机抽取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利息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调查核实实际付息情况和本年度全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本年度享受贴息的单位名单以及核定贴息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享受贴息的单位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单位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贴息:

(一)在享受我市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四章 评审规则



第十六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资助申请的专家评审工作。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应当从咨询专家库中抽取5名或以上的科技、管理、财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其人数应为单数。并邀请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采取单人独立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对评审的项目或企业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名。所有经专家评审的意见和签名必须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经发现不申请回避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该专家进行回避,并由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该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连续两年获得贴息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地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原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估、检查评价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估的重点是:

(一)该企业的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指标是否有明显的增长;

(二)该企业是否取得了一定质量、数量的知识产权;

(三)该单位是否在产业化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对上述三项均未取得明显绩效的企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该企业继续申请贴息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